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的权利及其救济

(案情)郑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某医院就医。2002年9月9日,与某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治疗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没有明确约定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进行治疗。但郑某交纳的检查费为5400元,与某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的收费相符。医院的“IVF促排卵治疗记录单”中也记载了“拟行治疗”为“ICSI”。在郑某付费的同日,医院对郑某进行了采卵手术并采集了陈某的精子。医务人员在观察了陈某的精子后。认为适宜按照IVF技术进行治疗,遂按照IVF技术操作,但是最终治疗未获成功。郑某、陈某以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并导致治疗失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医院双倍赔偿赔偿医药费共计2.5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分析)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赵瑾分析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属于服务合同,即以医方提供检查、诊断、出售药品、进行手术等医疗服务,患者交纳相关医疗服务费用为内容的一种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既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比如患者办理住院治疗手续,也可以是基于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现实中医生开出的处方、医嘱单、病历卡记录等都可以成为医患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证据。

医疗服务合同一旦成立,从成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也都享有相应的权利。患者的主要权利:1、知情权,即要求医方如实、全面告知自己病情的相关信息的权利;2、安全权,即要求医方以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严格依据相关医疗技术规程和专业要求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3、选择权,即在医生的指导下患者有权自己选择对自己的病情所应采取的治疗手段;4、隐私权,即患者享有的对自己的病情及相关信息保密不为其他人所知晓的权利。

本案中,郑某、陈某与医院口头约定采取ICSI技术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治疗,医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郑某、陈某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但医院一般是非盈利性的,医患双方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一赔一”的规定。如果医院是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时,比如美容、整形服务时,则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同时,违约责任也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郑某、陈某对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