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后果。根据规定,可以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以及丁等四级。其实甲等医疗事故具体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