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直接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其中,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同时,为了更加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发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并规定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医疗事故等级对于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直接根据伤残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