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但不代表在任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最终都可以得到赔偿。主要有以下几类医疗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失公平,医患出现纠纷时,由司法鉴定部门对医疗费用进行鉴定。
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