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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中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相关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患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医疗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需要参与处理医疗事故误工而造成经济收入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

一、当事人的收入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个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矛盾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由于法院审判依据司法解释,故而应当参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固定收入的确定,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

(2)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误工费=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日收入×误工天数(无固定收入的)

(3)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4)受害人无法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误工天数(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5)无收入的受害人

请求误工费赔偿的患者应当有工作,无论其收入是固定还是非固定的,婴幼儿、儿童、尚未参加工作的在校学生等不能要求赔偿误工费。关于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二、误工日期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的误工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误工费,也参照上述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同样不得超过2人。这里的家属误工费和家属陪护费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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