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具体数额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计算的。
计算公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一般为当地财政部门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文件。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1996年2月1日财政部在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8条第(1)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中进行了指导性规定,目前一般由各地自行具体规定。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具体数额。
住院伙食补助费这项赔偿不仅仅是伙食补助费的概念,还包含了对患者营养补助,医疗机构不需要单独支付营养费的情况。
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不是针对陪护人员,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包含在护理费中,不能重复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