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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中的特殊赔偿人

由于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构成复杂的现实,还存在以下特殊赔偿主体。

1.个体诊所和合伙诊所

这类诊所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为大家提供了及时方便的医疗环境,但由于水平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体诊所和合伙诊所也成为医疗事故多发的“重灾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开办诊所,因此,在个体诊所和合伙诊所发生医疗事故,其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体诊所医师、合伙诊所合伙医师承担。

2.被挂靠、主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机关、企事业团体内部设立的医疗机构(如学校医务室等),在这些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的开办、主管、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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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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