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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封存病史被医院篡改,拒绝医疗鉴定举证不能败诉

徐L与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徐L因右眼胀痛,视力下降入住医院。入院诊断:双眼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医院为徐L行右眼小梁切除+白内障超声乳化+前部玻璃体切割术,术后抗炎治疗,给予克林。

徐L认为在医院处医生为其手术的过程中,医院医生手术准备不充份,术中数次缺失手术用品,比如线包没有了,机器中水没有了等,医院处医生在手术中错误拿掉徐L右眼晶体,并且将徐L的晶体部位掏大,致使徐L无法再安装晶体,囊袋也被割破,现右眼已经失明。故徐L认为其右眼失明的损害后果系医院处手术不当所造成,要求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22.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16万。

就本次医疗行为产生纠纷,医院诉前向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申请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载明:予以受理。后办公室出具“中止鉴定通知”因属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第(一)种情形,因患方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故中止鉴定。

医院提交住院病史一册,徐L不予认可,其称病史内容系捏造的,徐L称病史记载上有关眼压的记载是捏造的,未对徐L测过眼压;徐L称病史上签字的责任护士不是其实际的责任护士等。医院又出示封存病史一份,徐L在病史拆封前对封存病史的现状无异议。封存病史当庭拆封后,徐L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徐L称封存件中的材料内容应当就是其当时复印的病史材料,现在不一致了,故而不予认可。

医院称,徐L提交的13页病史复印件系住院病史中客观病史部分,而封存件中的病史复印件系住院病史中主观病史部分,无论是客观病史还是主观病史,均是由住院病史原件中复印出来的。

徐L不认可封存件的真实性,其称封存件中的材料已经被医院使用特务手段调包了。徐L表示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史原件和封存的复印件均是虚假的,故其不同意对病史进行鉴定,仅要求进行活体鉴定。

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风险性,因此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都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通过医疗鉴定程序予以确认。本案在徐L起诉前,医院即向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申请进行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因徐L对病史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虹口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中止鉴定。

对本案全部病史材料进行质证后,经双方同意,再次将本案病史材料送至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徐L仍然对病史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上海市医学会中止鉴定。徐L始终坚称医院提交的住院病史中记载内容系虚假的,封存件中的病史复印件系已经被调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由于徐L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致使虹口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无法进行医学鉴定,据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徐L承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L所受损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综上,徐L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徐L要求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2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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