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医疗服务合同和医疗损害侵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张T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张T因“头痛20余年,伴睡眠打鼾5年余”入住医院处。PE:双下甲肥大,中隔左偏曲,鼻腔内未见明显新生物。辅检:副鼻窦CT示:双侧上颌窦、筛窦慢性炎症,左上颌窦内钙化灶,鼻中隔左偏。入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

张T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全麻下行双侧PESS术,术后出现左侧眶周肿胀,睁眼不能,术后1日出现左眼视力丧失,眼科会诊考虑左侧动眼神经麻痹,左侧视神经血管性病变,予“甲强龙”冲击治疗,同时予扩张血管营养神经治疗,目前左侧上睑下垂有明显好转,但左眼视力无明显恢复。

征求张T及家属同意后,建议出院后门诊继续治疗。张T于2013年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鼻窦炎,左侧动眼神经麻痹,左侧视网膜中央动脉栓塞。张T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5,983.62元,其中统筹支付26,214.72元,张T已预交3,000元,尚欠6,768.90元未付。故医院起诉要求张T偿付拖欠的医疗费6,768.90元。

张T出院后左眼视力并无恢复,张T认为与医院的手术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要求医院给予其经济赔偿387,860元。经松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同意不通过医学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医方于司法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付患方240,000元;患方放弃其他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之后,医院按约赔付张T240,000元。

张T辩称:医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子中双方对医疗费问题已经处理过了。住院收据中虽然显示有欠费的条目,但是此费用是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因此这些费用不应当由张T承担。

张T到医院处求诊,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医院履行了诊疗义务后,张T有义务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用。张T辩称双方的医疗欠费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已经处理完毕。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侵权纠纷系两个法律关系,且根据张T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医疗损害侵权的调处过程中并未涉及张T在医院处治疗过程中的医疗欠费问题,故对张T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T于偿付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6,768.90元。(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183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