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隆胸后损伤胸大肌,针刀治疗不当构成三级戊等

孙某与上海曲阳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早在2004年,孙某在海江医院整形外科行注射隆胸术双侧乳房后间隙内注入英捷尔发勒凝胶。2011年开始孙某感觉右乳房疼痛。2012年到曲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胸大肌损伤。此后在孙某乳房上方进行针刀治疗,到9月份医生在孙某右乳下方进行针刀治疗,导致孙某被扎针的皮肤感染破溃。

孙某在当年10月到第六人民医院就诊,10月行双乳注射物取出术、右乳清创缝合术。孙某认为市六医院在其右乳头处多开了一刀,造成孙某右乳头严重畸形和无知觉,且医生疏忽未置入引流管,造成孙某当时胸部肿胀至影响呼吸。

其中江海医院术前未告知孙某英捷尔发勒凝胶的副作用和禁忌、注意事项,英捷尔发勒凝胶实际只限于三甲以上医院使用,海江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药管械[1999]23号文,海江医院2004年为其注射的英捷尔发勒凝胶属于禁止使用的材料。

孙某认为,三被告的行为造成孙某右乳部分缺失,给孙某的感情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并导致孙某患上忧郁症,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医疗费3,010.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交通费4,746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误工费20,400元、护理费1,099.50元、营养费2,400元、鉴定费1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案所涉医疗争议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孙某现场体检情况:双侧乳房隆胸取出术状,左侧乳房形状基本正常,外侧留有0.5-0.8cm左右疤痕,置引流管所致;右侧乳房严重变形,下限疤痕痉挛变形,乳头方向向下,乳晕下切口疤痕,右乳下皱襞正中1cm左右疤痕,右乳8点左右3.5cm×2.5cm大小疤痕,呈不规则状挛缩明显。

该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专家组分析认为:海江医院:1、告知欠缺。医方未能提供注射隆胸术前风险告知记录(乳房植入物可能导致后续发生乳房局部感染、破溃等),故告知欠缺对患者选择手术的意愿有一定影响。医方行注射隆胸术,与患者后续发生植入部位感染、破溃、需行手术取出乃至乳房部分缺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资质问题请向相关行政部门查询。3、医方病史不规范。未能提供手术记录等相关资料。患者有隆胸意愿以及外院医疗行为对目前状况也有一定影响。由于上述过错,海江医院承担对等责任中的40%。”

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海江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未告知手术风险、病史不规范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右乳房部分缺失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戊等,对应十级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海江医院)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中的40%。”

医方(曲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有以下过错:1、病史记录不规范。部分病例资料对针刀治疗的具体部位未见描述。2、小针刀操作指征掌握欠严格。对有注射隆胸史患者右胸行小针刀治疗可能诱发感染,医方对此风险认识不足,针刀指征掌握欠严格,与患者后续发生右乳感染、破溃、需行手术取出植入物乃至乳房部分缺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有隆胸意愿以及外院医疗行为对目前状况有一定影响。由于上述过错,曲阳医院承担对等责任中的60%。

被告海江医院辩称:所用的英捷尔发勒凝胶即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是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材料,且行注射隆胸术前,对相关风险是做了明确告知的,海江医院和手术医师亦有相关资质。由于注射隆胸术是门诊手术,故当时所有告知单等病历材料及填充物的批号、识别标记等都是孙某自行保管的。孙某双乳注射隆胸术后八年时间内,孙某从未反映过有任何不良情况,后来发现乳房疼痛至曲阳医院就诊,诊断是右胸大肌损伤,而非反映是隆胸造成的。

曲阳医院辩称:使用英捷尔发勒凝胶,该植入物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引起各种不良反应,故孙某局部疼痛、伤口形成、内容物溢出与该植入物有直接关系,与曲阳医院的诊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主治医生曾要求孙某停止治疗,建议其取出植入物,但是孙某没有采纳该意见,反而避开主治医生,找该医院其他不了解情况的医生继续治疗。曲阳医院在孙某植入物破损后,第一时间找了市六医院会诊治疗、并垫付了费用,进行了探望,避免了后续的不良反应。孙某的植入物破裂,经过处理后已经恢复良好。被告曲阳医院认为,其在患者诊疗过程中确存在一定过错,但该过错与孙某伤残等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孙某的赔偿要求。

被告市六医院辩称:孙某认为市六医院没有放置引流管造成其右乳肿胀,而根据病程录上记载是因为孙某胸带松开,导致引流管不通畅而造成的肿胀,市六医院手术记录上显示左右乳各置负压引流管一根。关于孙某主张的右乳头多开一刀的问题,市六医院根据手术的必要性而开的一刀,并非多开,手术部位留有疤痕亦是无法避免的。

医疗损害三期鉴定意见为:“根据沪医鉴[2014]017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根据医疗损害所致伤残后治疗及恢复的实际需要,并参照沪司鉴办[2008]1号《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被鉴定人十级伤残的1、休息期为180日;2、护理期为15日;3、营养期60日。

关于海江医院的资质问题,海江医院具备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手术医师亦经过英捷尔发勒凝胶使用的专门培训,故海江医院及医生具有合格的执业资质;至于海江医院是否符合使用英捷尔发勒凝胶的医院等级要求,此属行政管理范畴,与诊疗行为及孙某右乳房部分缺失的人身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2004年海江医院所用的英捷尔发勒凝胶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材料,药管械[1999]23号文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且庭审中孙某曾确认海江医院使用的英捷尔发勒凝胶即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而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在2004年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材料,故孙某关于海江医院使用禁止使用的填充材料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1、医疗费:医疗费3,010.67元、曲阳医院垫付医疗费12,995.30元,确定医疗费为16,005.9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

3、残疾赔偿金: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参照H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其伤残等级,本案残疾赔偿金确定为87,702元。

4、误工费:孙某提供证据可证明其工作情况及误工损失,根据孙某月平均工资3,400元确定误工费为20,400元。

5、营养费和护理费: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以伤残评定结论明确的期限为限,结合孙某的实际伤情,本案营养费确定为2,400元、护理费确定为6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右乳部分缺失确实对孙某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孙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孙某主张的数额过高,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孙某的伤残程度、乳房对于女性的重要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7、交通费:结合孙某的实际受伤情况、就医次数、居住地与医院的距离,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500元。

8、鉴定费:11,300元均无异议。

9、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案情及复杂程度,结合律师收取代理费的相关规定,酌情单独确定曲阳医院负担律师代理费3,600元、海江医院负担律师代理费2,400元(不再按责任比例计算)。(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23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