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在口腔门诊看牙,少种植一颗退还医疗费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A诉称:A至口腔门诊部处看牙,由G医生治疗,制定医疗计划和费用预算。A预付两颗牙(右下5、6)种植的费用44.928元,并于9月完成第一颗牙(右下6)的种植手术。A在诉状中称,后因G医生调离,A不打算继续在口腔门诊部处种植第二颗牙。

A变更理由,称因为第二颗牙右下5已经在口腔门诊部处作了其他治疗,不再需要种植。故基于解除协议要求口腔门诊部退还未种植的一颗牙的医疗费22,000元。

口腔门诊部辩称:A在口腔门诊部处计划种植的两颗牙是右下6和左下7,费用44.928元是优惠的打包价。现A没有种植左下7,同意解除口头协议,但由于是A原因未完成协议,已完成的手术费用36,100元不再享受优惠,按全款扣除,另还有A丈夫未支付的医疗费用,故同意退还5,928元。

双方口头约定A在口腔门诊部处种植两颗牙齿,A向口腔门诊部支付了优惠价款44.928元,后A仅种植了一颗。

本案双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按约履行。现A解约的理由前后矛盾,且无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就解约退款意见一致,但对退款数额存在争议,故具体数额由根据案情酌定。至于口腔门诊部主张的A丈夫的费用,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口腔门诊部应于退还A12,0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