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A诉称:A至口腔门诊部处看牙,由G医生治疗,制定医疗计划和费用预算。A预付两颗牙(右下5、6)种植的费用44.928元,并于9月完成第一颗牙(右下6)的种植手术。A在诉状中称,后因G医生调离,A不打算继续在口腔门诊部处种植第二颗牙。
A变更理由,称因为第二颗牙右下5已经在口腔门诊部处作了其他治疗,不再需要种植。故基于解除协议要求口腔门诊部退还未种植的一颗牙的医疗费22,000元。
口腔门诊部辩称:A在口腔门诊部处计划种植的两颗牙是右下6和左下7,费用44.928元是优惠的打包价。现A没有种植左下7,同意解除口头协议,但由于是A原因未完成协议,已完成的手术费用36,100元不再享受优惠,按全款扣除,另还有A丈夫未支付的医疗费用,故同意退还5,928元。
双方口头约定A在口腔门诊部处种植两颗牙齿,A向口腔门诊部支付了优惠价款44.928元,后A仅种植了一颗。
本案双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理应按约履行。现A解约的理由前后矛盾,且无证据印证,故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就解约退款意见一致,但对退款数额存在争议,故具体数额由根据案情酌定。至于口腔门诊部主张的A丈夫的费用,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口腔门诊部应于退还A12,00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