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医院与E、H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患者J中心医院处住院就诊,累计未支付医药费37,680.32元(已扣除H主张支付的1,050元),护工费22,878元。J去世。两H系J女儿,J之夫先于J去世,目前J的遗体一直存放在中心医院处,有关医疗费用也未结算。
中心医院诉称:患者J在中心医院处就诊,后没有再支付医药费,也没有再支付护工费,J去世。两H系J女儿,H亦系J在世时处理医疗事务的代理人,故现要求一、两H支付J医药费38,730.32元;二、两H支付护工费22,878元;三、两H支付按每日6元计算停尸费;四、两H办理J遗体移送火化等丧葬事宜。
H、E辩称:只要中心医院向H出具医疗费单据,H就会支付医疗费,中心医院未告知H要付医疗费,亦未催讨过该费用,故H对该费用不予认可,且H曾零星支付过几笔有医疗费单据的费用,可见中心医院所述不是事实,护工费也是如此。J在医院期间两次从床上摔下致伤,最后导致死亡,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H有较严重的精神病史。因J系案外护理公司护理,中心医院表示系争护理费用的权利明确后另行主张。
本案所涉患者J在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应当支付医疗费用。而依照法规规定,死者死亡后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根据目前情况,两H系目前能确认在世的死者最亲密的亲属,故两H理应承担起死者的相关丧事承办义务,包括联系殡仪馆办理遗体运送、火化、骨灰处置等一切事宜,尽早让逝者安息,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故中心医院要求两H办理死者的遗体运送火化等丧葬事宜的诉讼请求,本应予以支持,但由于E有较重的精神病史,相关具体的丧葬事宜承办宜由H承担,停尸费用则应由两H负担。
至于由此产生的殡葬费用,可由两人先行垫付,再向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用,或在死者遗产范围内予以主张。关于死者J生前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系J的个人债务,应在两人继承J名下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中心医院相应的债权。
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H、E应在继承死者J遗产范围内清偿中心医院医疗费37,680.32元;二、H、E应在十日内向中心医院支付停尸费按每日6元;三、H应于十日内联系殡仪馆办理死者J的遗体运送火化等丧葬事宜。四、中心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