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和患者沟通不足,肺部手术后有不良反应

S与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患者因咳喘2月,活动后胸闷加重至安徽省东至县人民医院就诊,查体示两肺少许细湿啰音。诊断:左下肺炎。给予头孢西丁、左氧氟沙星静滴抗感染。行CT示左下肺炎症改变,请随访;两上肺肺气肿。查肺炎支原体抗体阳性,给予头孢西丁、阿奇霉素静滴。上海律师

患者因左肺炎抗感染后复查至医方呼吸科就诊,诉胸闷不适,无发热,有吸烟史,戒烟2年。开具血常规、C反应蛋白、肺功能、胸部CT等检查,给予君尔清口服抗炎。胸部CT平扫示左肺上叶舌段及下叶基底段实变,纵膈内淋巴结显示,部分较大,需请随访复查;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气肿、肺大泡形成;双肺散在纤维条索。复诊,病史记载血常规、生化、XX标志物正常,诊断:肺部阴影,建议PET-CT患者在该院行PET-CT示左肺上、下叶大片实变影,右肺上叶多发斑片影,双肺门及纵膈内多发淋巴结,葡萄糖代谢不同程度增高,考虑炎症可能大,建议治疗后随访;右肺尖结节伴葡萄糖代谢轻度增高,建议穿刺活检协诊或密切随访;双肺另见多发小结节,双肺气肿。复诊,诊断“右上肺MT(恶性XX)可能、双肺炎、慢支”,开具君尔清口服,建议胸外科门诊。

患者至中山医院就诊,诊断“右肺结节、肺部阴影”,建议血常规等检查。3中山医院胸外科就诊,建议纤支镜检查,开具拜复乐口服。上海律师

患者入住医方胸外科,入院诊断:右肺占位,慢支伴肺气肿,肺部感染。胸部CT示左肺上叶下舌段及下叶实变,右肺上叶尖段小片实变影,较左肺上叶下舌段实变影增大,余各处实变影稍吸收缩小,纵膈内淋巴结大小相仿;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气肿、肺大泡形成;双肺散在纤维条索。肺通气弥散功能测试报告示:肺通气功能正常,小气道功能障碍,F-V曲线呼吸下降支各段峰值下降,弥散功能中度减退,残气及残总比值正常。上海律师

患者在全麻下行胸腔镜下肺部切除术,术中见胸腔广泛粘连,结节位于右肺上叶尖段,直径约1cm,质硬,边界不清,右肺上叶尖段肺大泡形成。距右肺上叶结节约2-3cm楔形切除结节,术中冰冻示慢性炎细胞浸润,肉芽及纤维组织增生,局部肺大泡上皮增生,伴轻度异型。上海律师

术中与家属谈话签字“术中探查见右上肺大疱形成,予加做右上肺大疱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右肺上叶)符合阻塞性细支气管炎-机化性肺炎(BOOP);免疫组化结果(D):CD10(+),CK7(+),P63(-),P53(-),SMA(+),Desmin(-),Ki67(少数+);特殊染色结果:抗酸染色(-),PAS(-)。3月27日出院诊断:右肺占位。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可,无不适主诉,体温平,伤口愈合好。出院医嘱:胸外科门诊随访,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上海律师

患者至医方呼吸科复诊,诉活动后胸闷感,诊断右上肺部分切除后,慢性支气管炎。给予天晴速乐等药物治疗。患者至瑞金医院呼吸科疑难病联合会诊中心会诊,诊断:机化性肺炎,建议住院治疗。

法院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院在对S的诊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医疗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上海律师

在医学会医疗鉴定工作办公室主持下,医患双方从医学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专家库(呼吸内科、胸外科)中各随机抽取1名专家编号,医学会工作人员随机抽取1名医学影像科专家编号,共5名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候补专家按各自抽签的顺序依次递补,各方确认后签字。上海律师

组织召开鉴定会。随机抽取的2位正式编号、3位候补编号专家出席,组成专家鉴定组并推选产生组长1名。到会的患方代表3名,医方代表3名。经过医患双方陈述、答辩,专家提问,经表决、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意见形成“不构成医疗损害”的鉴定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并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原稿中说明理由,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上海律师

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诊断和手术指征: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医方诊断“右肺占位、慢支伴肺气肿、肺部感染”成立,行胸腔镜下右肺上叶楔形切除术有适应证。术前医方对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等有书面告知,患方签字同意手术。上海律师

医方以上诊治符合医疗规范;治疗方案:医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注明“替代治疗方随访”案:患方签字选择“同意拟定手术”,故医方对非手术治疗方案有所告知。术中探查见右上肺大疱形成,术中与患方谈话签字后,予加做右上肺大疱切除术,医方改变手术方案经患方知情同意。患者呼吸功能减退以及胸闷、气促症状与慢性阻塞性肺病合并肺大疱有关;存在不足:患者入院诊断为“右肺占位、慢支伴肺气肿、肺部感染”,医方就胸腔镜手术的目的与患方沟通不足,使得患方未能充分理解手术的意义。上海律师

但患者的肺部结节较小,且其位置对于穿刺明确诊断存在一定难度,故胸腔镜下右肺上叶楔形切除术系切除右上肺占位病灶、明确疾病诊断所需。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患沟通有欠缺的不足,但与患者右肺上叶楔形切除及呼吸功能减退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上海律师

S起诉请求:判令医院赔偿S医疗费44,324元、误工费3,328元、营养费560元、护理费3,328元、住院伙食补贴560元、交通费5,200元、住宿费8,200元、鉴定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金额为77,000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依据常识已可判断僵化适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排除了医院过错及医疗损害是明显错误的。

医院答辩称,医院尊重本案鉴定结论,不同意对S做额外赔偿。上海律师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时的程序合法,且对于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故原审法院对该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上海律师

根据鉴定结论显示,S与医院之间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损害,故S基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故酌情责令医院给予S一定的经济补偿。上海律师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之特点,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医学会对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称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等作出了鉴定意见,该结论为: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且不存在因果关系。上海律师

据此认定S基于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S虽对本案中鉴定结论有异议,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从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就S该重新鉴定的诉称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瑕疵,酌情责令医院给予S一定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妥,予以认可。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驳回S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人民医院十日内给付S10,000元。(2018)沪0117民初9770号(2018)沪01民终12650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