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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和肾衰处理不当,医院承担三成赔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A、S、D诉称,患者A母亲因“反复胸闷、气喘1年,加重伴呼吸困难1周”入院。查体:T36.3℃,P76次/分,R23次/分,BP140/80mmHg。受害人出现恶心、呕吐、发热症状。上海律师

据住院病案记载:既往有高血压史10余年,3年前曾发生脑梗死,遗留有言语含糊、进食呛咳、左侧肢体活动受限等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7年;有胃大部切除术和胆囊切除术史,有50年吸烟史,已戒烟4年。上海律师

入院时检查:神志清,精神差,半卧位,言语含糊,不能完全对答,口唇紫绀,双肺呼吸音低,双肺底闻及明显细湿啰音,心率76次/分,入院后诊断: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Ⅲ级;②高血压2级极高危;③类风湿性关节炎;④脑梗死后遗症;⑤前列腺增生症。予扩冠、活血化瘀、纠正心功能不全等治疗。上海律师

11月3日患者症状较入院时有所减轻,夜间高枕位入睡。

11月4日上午护工诉患者夜间至今一直无尿。下午14:30分查房考虑患者年老,心功能不全,血容量不足继发肾功能衰竭引起均不能除外,予以补液、维生素针组静脉补液支持。19:00分患者出现发热,最高体温在39℃。给予消炎痛栓纳肛退热、补液支持等处理。上海律师

11月5日15:20分再次出现发热。15:50分患者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查体发现腹膨隆,无压痛反跳痛,肠鸣音明显减弱。考虑既往有腹腔多次手术史,继发肠粘连导致肠梗阻不能除外。急查腹部CT提示:肠管广泛积气,附见双侧胸膜增厚,右侧胸腔少量积液。腹部立位片提示:肠管积气扩张,立位中腹部隐约见液平影。请外科会诊后考虑:肠梗阻。上海律师

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同时告病重。家属表示理解并拒绝转院。即给予禁食,胃肠减压,抗感染、维持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治疗。

11月6日上午9:30分患者突然出现面色苍白,查体血压下降至80/50mmHg,呼吸32次/分,四肢末梢无紫绀且温暖,口唇轻度发绀,双肺底闻及少量湿性啰音,心率110次/分,律齐。予以扩容、升压等治疗,实验室检查提示高钾低钠血症,予以纠正电解质紊乱。10:42分患者转入ICU病房,下午16:36分患者出现神志不清,张口点头呼吸,抢救至当日16:56分宣告临床死亡。上海律师

A方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与常规,在患者刚入院时就大量用药和大量检查,存在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的行为,导致患者病情急剧恶化以致死亡。“见尿补钾”是基础的临床医学知识,而医院在患者已无尿仍给患者补钾,存在明显的治疗过错。医院在患者病情恶化严重当日,声称建议过患者家属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没有办理任何相关的转院手续,没有告知家属该将患者转至哪家医院、哪家上级医院愿意接受患者,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时机。患者因基础疾病入院,入院时无任何生命危险,但仅入院四天后,患者病情急剧恶化直至死亡。上海律师

A方认为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医院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医院协商不成,三人要求医院赔偿326,416.79元,包括:死亡赔偿金219,255元,丧葬费30,218元,医疗费9,549.79元,护工费180元,误工费4,790元,医疗费7,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5,000元。上海律师

医院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医院不同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意承担20%的次要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认为应该按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200,940元,丧葬费为28,150元;医疗费只同意承担患者自负部分1,676元;误工费无法证明是因为患者的疾病而产生的;A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没有该赔偿项目,故医院不予认可。上海律师

另查明,患者A母亲为非农家庭户口,1937年出生。本次在医院处就诊花费医疗费9,549.79元,其中现金支付1,675.86元,医保统筹支付7,873.93元;花费护理费180元。A方为本次争议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花费律师费5,000元。上海律师

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该会于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有对患者肺炎和肾衰认识和处理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A母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A母亲的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11月2日患者因“反复胸闷、气喘1年,加重伴呼吸困难1周”入住医方。11月3日出现少尿,11月5日有呕吐、发热,考虑肠梗阻,建议转院。11月6日下午救治无效死亡。上海律师

专家组综合分析后认为:患者因胸闷、气喘、呼吸困难、左侧肢体偏瘫等症状入院,有慢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类风湿关节炎;脑梗后遗症等,医方的入院诊断正确。入院后予以扩冠、利尿、抗凝、调脂等治疗符合基本医疗原则。患者年老体弱,有胃及胆道手术史,入院时已有多脏器功能受损的基础,治疗反应差,病情进展迅速,变化急骤,死亡主要为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所致。上海律师

从病历资料反映,医方在有关病情及转院告知方面,履行了相关义务,患方家属签字确认。但医方存在以下问题:老年性肾脏对药物的耐受性差,尤在血压降低时影响显著,依据送鉴病历资料,不能排除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发生与多项联合降压用药之间的相关性。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尤其在入院后次日发生急性肾衰竭,继而肺部感染的病情,未能尽早采取保护肾功能、调整抗生素应用等,在临床处理上欠合理且不力。患者入院后出现的腹部症状,结合影像资料考虑为反射性肠郁张,医方肠梗阻诊断依据并不充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考虑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相关性,但起相对次要的作用。为此,A方垫付鉴定费3,500元。上海律师

患者A母亲至医院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上海律师

本案的医疗争议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对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过错医院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A方要求专家进行书面答复,因A方的争议要点在鉴定会时已经提出,故上述申请不予准许。综合考虑医院的责任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医院对A方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确认如下: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死亡赔偿金为65,776.50元(219,255元×30%)。丧葬费为9,065.40元(30,218元×30%)。A方支付的医疗费为1,675.86元,确认医疗费为502.76元(1,675.86元×30%)。护工费为54元(180元×30%)。考虑到A方为处理本次医疗争议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综合考虑医院的责任程度,酌情确认误工费为1,500元。A母亲的就医多为治疗自身疾病,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律师费为5,000元。医院应赔偿131,898.66元。因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相应的鉴定费由医院承担。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医院十日内赔偿A、S、D131,898.66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4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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