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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阑尾炎,心脏病发作死亡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J子、J父、J母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医院按50%责任比例赔偿J亲属医疗费724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营养费8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300元、死亡赔偿金1,251,920元、丧葬费42,7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760元、交通费8000元;判令医院全额赔偿J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30,000元。上海律师

J父、J母系患者J父母。J子系患者J之子。凌晨00:43,患者J因腹痛在家属陪同下至医院医院急诊。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后,医生表示暂时无法为患者安排病房入住。期间,医院为患者进行了验血、心电图及胸部、上腹部、下腹部CT平扫检查。验血诊断:小肠梗阻、回盲部肠壁明显增厚。心电图诊断:窦性心动过速。胸部、上腹部、下腹部CT平扫检查诊断:主动脉瓣置换术后,心包积液;右侧少量胸腔积液。左肺尖肺大泡;双肺下叶陈旧灶。回盲部改变伴近端小肠不完全梗阻,阑尾炎。上海律师

建议增强下一步检查。在长达十几小时拖延和病痛折磨下,患者腹痛急速加剧,并出现胸闷气短,甚至休克的情况。家属多次向医院急诊科医生反映未果后,自行求助于心外科医生,患者才得以入住心外ICU病房。上海律师

初步诊断:不完全性肠梗阻;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肾功能损伤;Bentall术后;心包积液;冠心病。据此,患者已无手术指征,医院仅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相关抢救措施。8月20日晚医院向家属报病危,经抢救无明显改善。8月21日下午15:55,患者突发血压、心率下降,随后出现心脏骤停,予以抢救后,患者心率、血压无恢复,继续予以积极抢救,治疗效果不佳,未恢复自主心率。上海律师

家属在医院知患者经多次抢救后,仍无生命迹象的情况下决定出院,出院诊断:不完全性肠梗阻,感染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肾功能衰竭;3Bentall术后;心包积液;冠心病。最终患者死亡。上海律师

J亲属认为,医院诊治措施不当,诊断患者系肠梗阻后,仅进行置胃管减压、补液的措施,而未评估胃管减压抽吸引出物的量、性状以及监测尿量,未用等张盐溶液或乳酸林格液补充丢失的液体,未检查是否有脓肿、肺炎、心肌梗死的征象。医院未进行及时、充分的观察和诊治。在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医方没有每4小时对病人进行一次再评估,未检查患者疼痛、腹部体征是否发生变化,未观察胃肠减压液的量及其性状是否发生变化,也未酌情选用抗菌素预防合并感染等。上海律师

经家属强烈要求,医院才允许患者进入心外科ICU病房,此时患者已出现严重的腹膜刺激症及血性腹水的绞窄性肠梗阻的标志性病症,已具备手术指征,医院未及时采取手术措施,延误病情诊治,导致患者失去救治的最佳时机。医院漏诊患者“阑尾炎”,患者肾衰竭极可能系阑尾炎引发细菌感染所致,因医方漏诊,最终导致患者因“急性肾衰竭”而死亡。

医院疏忽大意,病历记录严重违规。病历中有的缺医务人员签名,有的床号不同、日期漏写、涂改、缺体温单,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医院检查措施不当,未检查和观察患者的血压、肠鸣音、肛门排气以及病人腹痛、腹胀以及腹肌紧张的程度,也没有对患者采取进一步肠镜、增强CT检查等措施,致使患者应手术而未采取手术措施。上海律师

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未重视患者病情变化,未及时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机,病情加重最终死亡,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至少应当承担同等责任。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医疗常识。上海律师

医院辩称,医院对患者不完全性肠梗阻诊断明确,处理得当。根据患者病情,无急诊手术指征,且在患者就诊时已明确告知病情及处理方案。患者死亡与不完全性肠梗阻并无关联,医院对患者的诊疗严格遵守医疗诊断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复杂、凶险及进展迅速,是其最终死亡的根本原因。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医院同意在10%的责任比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分析说明:0:43患者因腹痛10天至医院外科急诊,医院给予血常规、电解质、肝肾功能及CT等检查,初步诊断“小肠不全梗阻,回盲部改变,阑尾炎?主动脉瓣换瓣术后”,给予留观、禁食禁水,留置胃管、胃肠减压,石蜡油、乳果糖口服,给予加贝酯、头孢噻肟、奥硝唑、异甘草酸、生理盐水、5%糖盐水等静滴,克赛抗凝。医院以上诊治无违规。上海律师

后续处理:患者收治入医院心外科ICU,入院后血压、氧饱和度下降,入院诊断“不完全性肠梗阻、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肾功能损伤、Bentall术后、心包积液、冠心病”,医院给予告知病情危重、呼吸支持、扩容、强心、纠酸、利尿、升压、抗炎等治疗,请内外科会诊,医院住院阶段的诊治无延误。上海律师

存在过错:患者在外科急诊诊治约12小时,留观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病情观察及记录有欠缺,如对血压未记录、对腹部症状及体征等变化未记录,对病情演变认识不足;就治疗方案(如手术及非手术)的风险利弊未充分与患方沟通,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复杂、凶险且进展迅速,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且有心脏基础疾病,并在心脏大手术后,就诊时已有肠梗阻、急性肾损伤;即使进行手术,也有很高的病死率。上海律师

鉴定意见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病情观察、记录以及告知沟通有欠缺的医疗过错,不能完全排除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医院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J亲属支付鉴定费3500元。上海律师

J亲属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情况登记表各一份,证明患者J生前户籍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农联村第八组8号,户别为家庭户,其生前婚姻状况为离异。J父、J母为J父母。J父、J母共生育四名子女。

J亲属提供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证明两份,证明J亲属J父、J母未在该中心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上海律师

参照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患者因腹痛10天至医院医院就诊,医院对患者初步诊断“小肠不全梗阻,回盲部改变,阑尾炎?主动脉瓣换瓣术后”,给予留观等诊治措施不违反诊疗常规。医院将患者收治入心外科ICU,入院后诊断“不完全性肠梗阻、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肾功能损伤、Bentall术后、心包积液、冠心病”,并告知病情危重,给予对症治疗,请相关科室会诊,诊治无延误。患者自身疾病复杂、凶险且进展迅速,且有心脏基础疾病,并在心脏大手术后,就诊时已有肠梗阻、急性肾损伤,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上海律师

但医院在患者急诊留观过程中对其病情观察及记录有欠缺,对患者病情演变认识不足,以及就治疗方案的风险利弊未充分与患方沟通,不能完全排除医院的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参与度由根据医院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酌情确定为15%。上海律师

对J亲属主张的各项费用:医疗费724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标准计算,确定为40元;根据患者的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40元标准计算,确定为80元;护理费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为200元;误工费按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为475元;死亡赔偿金适用2017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年限为20年,确定为1,251,920元;丧葬费42,79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J父、J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2017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每人计算5年,但均应扣除两人其他子女的赡养份额为105,760元;交通为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向J亲属赔偿7500元;律师费,系J亲属通过司法途径以维护其合法利益所支出的实际费用,考虑到医院责任程度、赔偿标的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元,由医院承担。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医院十日内赔偿医疗费108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元;营养费12元;护理费30元;误工费71.25元;死亡赔偿金187,788元;丧葬费6418.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864元;交通费300元;医院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律师费5000元。(2018)沪0110民初1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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