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季某在医院处建卡产检,因患有妊娠糖尿病被收治入院,婴儿出生后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转儿童医院。在儿童医院婴儿被正断为窒息导致脑损伤,多发性脑损伤改变。新生儿脑性瘫痪,癫痫,进行了康复治疗。律师
后来改疾病经医学会认定,存在医疗损害,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产妇分娩时采用了不恰当的措施,延误了对孩子的抢救时机,没有给与气管插管的医疗过错,脑性瘫痪和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乙等。
婴儿出生后取名为小曹,后来因无法和医院协商损失赔偿费用,起诉到法院。其中有一笔是购买奶粉的费用,但没有证据证明费用的支出和医院医疗过错存在关联性,支出并非医疗费范畴,这些费用应当由小曹的父母承担。律师
当然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和小曹现在的重度脑瘫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而因而在儿童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各种报销之外,自负金额为三万七千多元,应当由医院赔偿。
医院和小曹对营养期六个月达成一致,按每天40元计算,较为妥当,共计损失7200元。由于构成脑瘫,双方对终身一人护理20年达成一致,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8,048元/年计算,标准过高,酌定按2300元计算,损失核定为552,000元。交通费有票价的约为15000元,精神损失费按最高的五万元处理。鉴定费3,500元由医院全额赔偿。上述款项,鉴定费3,500元由医院全额赔偿,其余款项由医院按责赔偿50%。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