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早在十二年前在上海的一家三甲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他当时不慎被一辆路过的面包车撞上,交警、路人和司机把他送到恶略附近的医院,后专院去了知名的三甲医院。经过治疗,医生认为他的左腿被车辆完全压碎,已经无法挽救,必须截肢。当时曾先生已经昏迷了过去,在医院的家属听了后,认为很有必要,就同意的医生的手术方案。
等到他醒过来的时,发现截肢手术已经完成,无法在挽回了。此后的十多年他一直认为医院当时不该采取这样的治疗方案,如果没有能力救治自己的,完全可以将自己转院。现在同意手术的家属,也就是他的父亲今年刚刚去世,去世前告诉他,当时医生称粉碎性骨折可以保守治疗,但很大可能会引起休克,故而最终选择了截肢。
父亲去世后,曾先生越想越想不开,他决定起诉医院,要求对方赔偿壹仟万的巨款。听了曾先生的述说,沈律师首先告知他,壹仟万的赔偿请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也是一个天文数字,也要高达几十万。这恶鬼索赔的金额并不合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去世,也就赔偿壹佰多万。其次,已经过去了十二年,在这十二年中,曾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向医院索赔,所以这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最后,就算是发生在最近的事,最后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还要看医疗鉴定。
医疗鉴定的本质属于司法鉴定,鉴定的机构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开展,在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进行的鉴定为医疗损害鉴定及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损害后果,即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影响大小进行鉴定。涉及伤残等级等不明的案件,专家的组成上应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医疗鉴定行为不是对尸体的鉴定,也不是对货物或物质的鉴定,所鉴定的对象为医疗行为。是对过去已经完成的医疗行为进行重建和技术分析的过程,通过病历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进行鉴定。律师
医学会在收到委托函后,一般是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书的形式发通知法院,医学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该通知书上写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构成要件,即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曾先生举证。只有在58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
医院过错加重,患者损失较大,鉴定为医疗事故。医院过错较轻,患者损失较小,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有过错的,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其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所以,曾先生认为十二年前的一场手术构成医疗事故的,撇开诉讼时效,必须要经过医学会的鉴定,由专家对之前的医疗资料进行查看,鉴定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那么他才可以索赔,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