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因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不同途径下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等认识不一致,一致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解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主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另一种情况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而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或处理申请,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后,对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被告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判法官经过判断后认为也确有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委托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