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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侵权,无法索赔

孙先生因腹部疼痛已经有数月,特别是腹部的中上部,后来不得不入住医院。经过医院诊断可能是胃底溃疡,建议他到市级医院复查。后来孙先生到市级医院就诊,后来病理被诊断为胃底后壁慢性溃疡,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他被实施了手术,胃部被切除了一部分,还做了幽门成形术。

进行手术后,他觉得吃饭后有梗阻感,又到数家医院就诊。最后被确认为胃大部切除术后颠倒综合症曲。后来他委托了区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事故鉴定,区医学会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李先生对区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存有异议,又委托了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事故进行再次鉴定。市医学会认为根据送检材料,患者的病灶位于贲门,胃底部,且溃疡巨大,有手术适应症,剖腹探查发现胃底部巨大溃疡,位于贲门胃底部,医院为李先生施行的是胃大部切除术,与病历资料的内容相悖。

医院为李先生实施的是胃癌根治术,上海市医学会确认医院对李先生实施的胃大部切除术,与病历资料的内容相悖。鉴定机构确定的手术与病历资料所反映的手术性质存在明显差异,故而沈律师建议李先生可以在起诉后,让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当事人私自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对方当事人不确认的,对鉴定结果不予采信。律师

医疗鉴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中进行的鉴定应当由法院委托,医疗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采信直接关系到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的数额,因此,医疗鉴定意见的采信是极为严格的。当事人不服鉴定意见,并申请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的,经书面质证不能解释清楚,法院应当通知医学会派鉴定专家出庭质证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证据之一,它属于案件的事实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法官对其有审查权,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都应当审查,进而决定是否采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同时明确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本质是证据材料,法院在处理纠纷时,要对其进行审查。

医疗损害鉴定通常是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医疗行为整个过程进行审查与分析,对照医学科学规律和诊疗、规章制度,判定医师的诊疗行为有无过失,以及患者所受损害有无因果关系的活动。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作为医疗损害、医疗纠纷案件判断责任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否作出正确判断,当事人提出诉讼后,除非在鉴定前能够就赔偿达成一致的调解和和解,否则通常需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医学会专家库的人员很大部分是由各医院机构的执业医师组成,保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完全令人信服,患者也会对鉴定结论公正客观存有疑虑。

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第一,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的鉴定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应当以鉴定人符合资格条件为前提;第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医疗鉴定需遵循特定的程序规范,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是否委托完成了所需鉴定的事项。

提出异议主要针对鉴定的结论和依据进行,包括下面几点,鉴定结论是否违反经验法则,鉴定结论虽有具有相当的科学性,但鉴定结论有无有为生活的经验法则和众所周知的事实,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过程中有无遗漏的重要事项,这些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形成有重要影响。有无案件其他证据相矛盾,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其他证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应该结合整个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律师

现在根据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李先生的手术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李先生如果要索赔的恐怕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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