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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在网上评论待遇低要加班不构成侵权

国际咨询集团与网络技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国际咨询集团向网络技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后者立即断开相关链接,立即停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网络技术公司回复称,对于“不好,加班没有加班费,工资是最低的”信息已删除,对于“只差对领导三呼万岁,领导就是一切”的信息已删除,对于“缺人缺的很厉害,业务多人手不够”,用户认为其言出有据,反对删除,并希望网络技术公司遵守用户协议,故其无权删除用户的真实言论,若两家公司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表明相关留言内容为虚假内容的,可向看准网提供以进一步审核。上海律师

网络技术公司回复称,“看准网”是求职者进行信息分享和交流的平台,对于用户的留言仅负有一般审查义务,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内容才有义务进行删除。对于并未明显违法的内容(包括虚假言论等),看准网要求当事人提供初步证据说明该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如无任何证据表明该言论为虚假,看准网无权随意删除用户的合法言论。并称信息申诉有专门流程,若在网站页面填写针对性信息删除申请,如有初步证据表明有关言论属于虚假言论,存在诽谤的问题,其会予以删除相关信息。上海律师

际咨询集团提交:公证书,显示在网络技术公司经营的看准网站(www.kanzhun.com)上,输入“国际咨询集团”后出现包括“想去事务所的最好换一家”“而且五险一金是最低的,没事周末也要开会洗脑,而且什么节假日啦不是发福利,是去什么纪念馆洗脑……一言难尽,总之不要去不要去不要去”“起薪低,都不够租房,加班巨多,几乎每天都是加班,领导坑,不仅歧视,而且自我感觉太好,喜欢被拍马屁。反正就是各种变态各种恶心”。国际咨询集团称三条信息已经网络技术公司删除。网络技术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上海律师

网页截屏,显示包括“工资老板决定,放心不会给太多,老板郭康玺在业内扣除名”“公司一直要加班,而且提倡加班”“相对本职工作和其他一些活动,会将本职工作弱化,而且不让请假,活动必须参加”等在内的部分点评。国际咨询集团称,作为第一条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其要求网络技术公司删除“压制员工发展,反正不建议跑到这家公司浪费青春浪费时间浪费生命”“每个地方都能学到东西,只是待遇不好,福利不行,加班很多,性价比看你自己取舍,个人认为不是特别高,但是也不是特别低,至少是按时发工资发提成(如果你有提成的前提下)”该两条评论,其余评论则承认尚未向网络技术公司正式提出过异议,但以此组证据佐证其要求在网站上删除国际咨询集团的名称,并采取措施使国际咨询集团的名称在未经其准许的情况下不在该网站上出现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如不删除其名称,而是要求其时刻关注网站上的侵权言论,并费时费力与网络技术公司联系,将极大增加其维权成本。网络技术公司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亦认可国际咨询集团曾就该两条信息向其提出过异议,但表示用户评论必然存在好评和差评,这仅是用户自己的评论,不构成对国际咨询集团名誉的侵犯。国际咨询集团此举不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

国际咨询集团称,有关10万元的诉请并非实际损失,亦无相关依据予以佐证。网络技术公司则称,www.kanzhun.com系免费网站。同时双方均确认,目前国际咨询集团在系争网站的好评率为80%。上海律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国际咨询集团要求网络技术公司删除“压制员工发展,反正不建议跑到这家公司浪费青春浪费时间浪费生命”“每个地方都能学到东西,只是待遇不好,福利不行,加班很多,性价比看你自己取舍,个人认为不是特别高,但是也不是特别低,至少是按时发工资发提成(如果你有提成的前提下)”该两条评论,但细观该两条评论,此系用户对用工单位的评价,此种评价必然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并不构成对用工单位名誉权的侵犯。

鉴于系争网站系一个开放的企业点评平台,只要该种评价并非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作为用工单位对此应有一定的容忍度;同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只要是没有虚构事实或侮辱他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的,难以据此认定网络用户的评论构成侵权,更不能据此认定网络技术公司应删除此两条评论。上海律师

至于国际咨询集团要求立即删除国际咨询集团的名称,并采取措施使国际咨询集团的名称在未经其准许的情况下不在该网站上出现,且就相应的侵权行为书面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由于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应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现国际咨询集团承认其对第一条诉请两条评论之外的信息未向网络技术公司提出过异议,同时从涉案言论来看,用户主观上只是发表了自己对该企业在工资、加班、工作环境等问题上的评价,该评价不足以致使用工单位社会评价的降低,且该网站中即使使用了国际咨询集团的名称,但并未被用于任何以谋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而仅是一种指示性的使用,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上海律师

同时考虑到网络技术公司已根据国际咨询集团的要求,删除了部分的不当评论,即网络技术公司已履行了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及管理义务,故难以认定网络技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采取必要措施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国际咨询集团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沪0104民初3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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