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姐在单位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和同事聚餐,饭后她发现自己肚子疼,拉肚子了几次。第二天回到单位发觉几位同事都有相似的症状,少则去了一次,多则拉了十多次,一名同事还去了医院挂盐水。他们和饭店交涉,但饭店拒不承认,也不愿意赔偿。愤怒的刘小姐就在某网站上点评了这次消费。她表示饭店的火锅疑似口水油,是反复利用的,造成多人腹泻和不适。另外饭店的豆浆似乎有点气味,可能是豆浆导致的腹泻。多人腹泻后,该饭店拒不赔偿医药费。上海律师
刘小姐发表评论时,只是为了泄心头之气,她还留下了自己的电话,让其他在该店消费也遇到腹泻的受害者联系自己,一起去索赔。不久她收到了饭店的电话通知,对方要求她删除在网上发布的各种差评,愿意给她100元作为补偿。但刘小姐考虑了一下,觉得不能为了这100元的小费删了自己的真实遭遇。上海律师
不久,刘小姐的手机就收到了饭店不停的骚扰电话,对方称他对商家的名誉构成的侵权,要求删除相关评论,赔偿经济损失。她有些犹豫,在我们的免费法律咨询日,她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询问自己有哪些法律责任。上海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刘小姐在发表评论的时候,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发生的客观事实予以客观评价,还上传了自己就医的医疗费和诊断证明,属于客观性评论,不构成对该商家的名誉权侵权。她的行为不存在恶意点评,也没有构成对商家的侮辱和诽谤,不同意删除评论是刘小姐的决定,谁都无权干涉。上海律师
构成名誉侵权必须满足四个要件,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二、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有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四、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相关评价主要是对服务本身的感受,由于消费感受因人而异,刘小姐发表的评论是她和同事在消费后的真实感受,没有借机诽谤和诋毁。给与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她的评论中也没有过激或者片面的言论,无法认定她发表了贬低商家的评论,也无法认定她对商家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