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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评论装修公司欺诈,博客是否承担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浪博客发布文章“(上海)恺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骗子把我害苦了”;新浪博客“查小百货”发布文章“不能忍了-曝光一家骗子公司(上海恺斯国际空间设计)”;新浪博客“最亮的鑫爷”发布文章“曝光一家骗子公司(上海恺斯国际空间设计)”;新浪博客“明月松间照”发布文章“上海恺斯国际空间设计公司不要被唬”;新浪博客“315投诉中心”发布文章:“上海恺斯国际空间设计真坑人”。上海律师

原告通过律师向邮箱(sinacsc@vip.sina.com)发送电子邮件(律师函)。该律师函中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发现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原告的信息,要求将相关侵权信息删除,并附有相关侵权网络地址等。原告至上海市嘉定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进行了保全。

原告认为以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形象及声誉,给原告正常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大幅下跌。原告发现后委托律师通过被告网站公示的邮箱(sinacsc@vip.sina.com)发送电子邮件(律师函)给被告,要求被告立即以各种措施屏蔽、删除上述诽谤原告的的帖子,停止侵害。但被告置若罔闻。一直没有回应。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被告为影响力极大的著名网站,负有实名审查发布文章合法性的法定义务。上海律师

恺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网贴及侵权链接;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确定),消除影响,并在网页以及指定媒体上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信函;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发帖人的身份信息;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以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3,277元、律师费2,000元。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辩称,被告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被告无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根据规定,被告作为博客网站的经营者,对于博客这种存储空间中网民发布的内容并无法律上的事前审查义务,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网络经营者不可能对每一篇博客文章都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原告无证据证明已按法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答辩人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核查相关网页,相关博客文章已删除或帐号失效。综上,被告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不构成侵犯原告权益的行为,被告无须承担。上海律师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系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上发布的网络信息具有即时性、海量性的特点,被告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一般不负有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的义务。上海律师

原告向被告公示的相关邮箱发送律师函,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未及时删除的内容侵权,并且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扩大了其诉称的侵权后果,原告提供的部分员工签字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更无法证明损失的扩大,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显然依据不足,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沪0113民初5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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