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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闯入公司打人事件发布在网上没有侵害他人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新浪用户在新浪微博平台(域名为www.weibo.com)通过新浪微博用户名“时尚生活潮人”发布如下内容:“携程客户无故被打,打人者嚣张至极!”@新闻晨报@京华时报@西安晚报@新浪新闻@头条新闻@青年报”。后附六张照片,照片内容都是和客人之间的争议。上海律师

被告携程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通过新浪微博用户名“携程旅行网”转发了上述“时尚生活潮人”发布的微博内容,并同时发布如下内容:“我们当天已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处理问题,目前打人者已经被拘留,不管是谁,欺负我们的员工,我们都绝对不会容忍!携程捍卫每一位员工的权益和尊严!!@京华时报@江南都市报@重庆商报@辽沈晚报”。

搜狐网(域名为www.sohu.com)发布标题为“旅游被拒签订单损失5.4万元,男子登门打携程客服”文章,该文章标题右下方显示“携程旅行网”的链接标记。点击该链接显示携程旅行网官网页面。该篇文章末尾附了英文信件,信件当事人姓名被标注马赛克隐去。被告表示该文章并非被告所写,链接标志系搜狐网自行设置。上海律师

T及其家属等一行人因为签证被拒签旅游无法成行一事,前往H长宁区福泉路携程公司办公大楼欲就退还旅游费的问题进行交涉。在携程公司保安拒绝T一行人进入员工办公区域的要求后,T一行人尾随他人进入有门禁的员工办公区域,在发现有携程公司的工作人员用手机对其一行人进行拍摄后,与在场的工作人员发生拉扯推搡。

后T发现又有携程公司的工作人员用手机对其一行人进行拍摄,遂呼喊T并向该拍摄人员扔办公桌上的物品,T听到T的呼喊后,欲追赶该工作人员阻止其拍摄。李某某为阻止T追赶其同事,从身后抱住T,T挣脱后多次击打了李某某的头面部和腰部,李某某并未还手。上海律师

事发后,携程公司的其他员工报警,李某某于当日进行了验伤,检验结论为头部外伤、腰痛(血尿)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T在福泉路携程公司一楼右侧办公室内犯有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现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该判决同时认定T负打人事件的全部责任,并据此判令T赔付李某某1,489.70元。

T与携程公司就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携程公司退还T旅游费用56,818元;二、携程公司补偿T5,000元。上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携程公司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有关言论是否侵害了T的名誉权。网络用户“时尚生活潮人”所发布内容,未提及T姓名,虽然部分内容及用词有过激成分,但其对整个事件过程的描述尚未超出合理陈述范围,其内容亦不构成侮辱及诽谤。被告携程公司在新浪微博转载上述微博内容后并予以评论的内容,未提及T姓名,所涉内容中报警、拘留及维护员工权益均与事实相符,T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携程公司故意侮辱、诽谤T并造成T名誉损害的后果,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因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一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关于T主张的搜狐网转发携程旅行网文章这一节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T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该篇文章转自携程旅行网,本院对T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T认为携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的主张,难以采纳,T据此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亦难以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T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沪0105民初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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