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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的儿童艺术照被传到网上,要求赔偿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儿童服饰公司为“好孩子科学育儿网”(原http:// www.goodbaby.com,现 http:// www.mamahao.com)经营管理方。用户可在其网站内注册登录后,进入“我要晒”栏目,将照片上传至用户自己空间。上述照片可以通过网站内“宝宝画”栏目查看。上海律师

Y诉称:Y父母在Y三周岁时为其在“星宝宝儿童摄影”拍摄纪念照一组。该组照片拍摄后,相册由Y父母领取,照片底板则由星宝宝留存。儿童服饰公司系儿童用品销售公司,其开发建设“好孩子科学育儿网”用于网络宣传进行营利,该网站版权归儿童服饰公司所有。然儿童服饰公司在未经Y及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5张Y照片,侵犯了Y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对Y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Y及其父母未要求儿童服饰公司对上述照片进行删除。

因儿童服饰公司在Y起诉后已对Y照片进行了删除,故现要求判令:1、儿童服饰公司在《人民日报》、《新闻晚报》、《时代报》上述报刊及百度、搜狐、搜狗、腾讯网站上向Y道歉;2、儿童服饰公司赔偿Y经济损失13万元(其中Y肖像及姓名使用费6万元、儿童服饰公司通过Y的姓名及肖像产生的盈利63,5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3、儿童服饰公司赔偿Y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上海律师

儿童服饰公司辩称:www.mamahao.com(网站域名原为www.goodbaby.com)由儿童服饰公司经营管理。经儿童服饰公司核查,Y在儿童服饰公司网站上用Y姓名注册了用户名,以Y名字及密码进行登录,利用儿童服饰公司网站中“我要晒”功能上传Y的照片,这些只能是Y父母或Y父母授权他人操作,Y最后一次登录时间晚8时许,儿童服饰公司没有进行过上述操作。Y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是儿童服饰公司从照相馆取得Y照片并上传网站用于广告宣传。故本案儿童服饰公司不存在侵权,不同意Y的诉讼请求。上海律师

儿童服饰公司已将涉案的5张Y照片从其网站上删除。Y主张“好孩子科学育儿网”网站上以“Y”注册并上传Y照片的行为系儿童服饰公司所为,儿童服饰公司对该情况予以否认,Y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行为系儿童服饰公司所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儿童服饰公司因此而营利,故难以采信。上海律师

Y在“好孩子科学育儿网”网站上发现涉案照片后,未向儿童服饰公司发出通知;而儿童服饰公司作为网站的经营管理者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及时对相应的照片进行了处理,尽到了事后监督的义务。Y要求儿童服饰公司刊登道歉信、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Y的全部诉讼请求。(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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