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用户陈某不在家,家里的电脑却发出了骂人网帖,被骂人孙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谁来承担侵权责任?江西省都昌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2)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此案尘埃落定,IP用户陈某向孙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女子网上无辜被骂变相卖淫
5月29日,孙某登入都昌在线网“茶余饭后”版块时,惊奇地发现有一题名为《变相卖淫》的诽谤网帖,文中称孙某为销售产品利用姿色勾引他人,帖中涉及的人名、工作等内容均与孙某相符。
孙某气愤难耐,联系了网站,要求删帖并找出发帖人,帖子及时被屏蔽,但具体发帖人是谁,网站却“无可奉告”,因为要透露发帖人的具体身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次日,孙某到都昌法院以发帖人“Loveny”为被告申请预立案,要求“loveny”通过网络平台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经取证,法院查出帖子发出的终端IP用户登记为陈某后,于7月5日立案受理此案。
发帖IP用户喊冤称未发帖
孙某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予以证明骂人网贴内容剑指孙某,侵权行为确为被告陈某所为。陈某却直喊“冤”,连称自己没有发帖怎么就成了被告了,并向法庭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发帖那晚,他在朋友家玩了一个通宵,不具备发帖的时间条件。
不过,面对IP地址的铁证,陈某表示其有很多“哥们儿”知道自己的网络账户及密码,当日有没有谁去过他家上网就不清楚了。
法庭查明事实后,当庭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中,陈某承认因他对密码的保管不善为他人用其网络账号上网发帖骂人留下可乘之机,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同意通过都昌在线网刊登书面道歉信,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他还表示对利用其电脑发帖之人保留追偿权利。孙某接受陈某赔礼道歉,同意陈某的调解意见。
法官提醒网友管好密码
本案的主审法官曹志民认为网络用户即使不是实际发帖人,但是只要侵权帖子从作为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终端发出,网络用户既未披露实际发帖人,也不能证明其电脑、上网账户与密码有被盗用的情形,网络用户应视为实际发帖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