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T系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从事为他人代办专利申请并收取费用的人员,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大学应届毕业生。D公司系“应届生求职网”(www.yingjiesheng.com)的运营服务商。
注册名为“苹果IPAD”、“winner8080”、“珞珈闲人”的“应届生求职网”用户在该网站的电子公告栏系统-“求职综合区”-“户口/居住证、档案、报到证”-“上海户口讨论区”版块上先后分别发表了标题为“应届生就业落户经验谈,学弟学妹不要后悔”、“落户高峰期,请大家不要相信任何3个月可以办理专利的帖子”、“被‘糖’老师骗了”三个帖子,帖子发表后,部分网友包括“上海户口讨论区”版块的版主(注册用户名WirelessLan)进行了回复。
上述帖子及回复中部分内容指称唐T在代为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问题并质疑或认为唐T是“骗子”、“鸟人”,其中部分回复中还公开了唐T的姓名、手机号码和QQ号码,后三条帖子分别被设置为精华帖或被置顶。
唐T看到上述帖子后即通过邮件形式向D公司提出申诉,认为已侵害了唐T的权益并要求D公司删除,D公司在进行了相关审查后删除了涉及唐T个人信息的回复帖,对其余帖子及回复未采取删除措施。
唐T称其系发明创造爱好者并有申请专利的丰富经验,多年来接受网友委托,根据网友要求帮助整理专利申请材料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其中大部分都顺利拿到专利证书,也有部分专利申请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拿到专利证书,为此唐T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但仍有部分网友通过网上发帖或回帖对唐T进行指责甚至辱骂。
唐T得知D公司所经营的应届生求职网(www.yingjiesheng.com)的电子公告系统(BBS)上有三条帖子及其相关回复中部分标题或内容涉及对唐T进行人身攻击,且上述三条帖子均被置顶,其中一条帖子还被纳入精华区,唐T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D公司反映并要求删除相关帖子及回复,D公司仅删除了部分涉及唐T个人信息的回复。
唐T认为,D公司经营的应届生求职网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专门面向大学生及在校生的求职招聘网站,影响力巨大。系争的侵权帖子及回复,多次使用“骗子”、“鸟人”、“诈骗”、“要不要脸啊”、“应该被通缉”等侮辱或者诽谤唐T的词句,指称唐T收钱为学生办理专利是行骗行为,且多处提到了唐T的姓名、电话、QQ号等个人信息,其中有些是不了解事实真相及专利申请流程、知识的网友凭主观臆断而妄下的结论,而包括帖子所在版块的版主及用户名为winner8080的网友,据唐T事后了解实则是与唐T存在竞争关系的专利事务所工作人员,其回复纯属捏造事实,故意诋毁唐T。
上述帖子及回复的浏览量巨大,已近三万余次,严重影响了唐T的声誉,侵害了唐T的名誉权,给唐T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D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违反相关规定,允许网友的侵权行为长达一年多时间,甚至将侵权帖子置顶及加入精华区,肆意扩大影响范围,其网站版主还鼓励并参与对唐T的侮辱、诽谤,且在唐T提出后D公司仍拒不删除侵权帖子,为此D公司存在严重过错及明显的主观故意,应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判令D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应届生求职网上所有侵害唐T名誉权的信息;在应届生求职网上公开向唐T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唐T名誉;赔偿唐T精神抚慰金30,000元;承担本案证据保全公证费3,000元。
D公司辩称,唐T为大学应届生代为办理专利申请属非法经营。从唐T所注册的网站宣传帖子及其主张的侵权帖子内容来看,唐T确实存在虚假陈述及误导学生的行为,而且唐T称可以办理专利挂名也是一种学术欺诈行为。
D公司在收到唐T的投诉后,审查了相关帖子内容,对其中涉及唐T个人信息的部分回复及时予以了删除,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余内容不属实,且其中对唐T的评价也无非使用了“骗子”、“鸟人”两词,并不属于过激,故D公司保留了相应帖子。
D公司网站的版主并非D公司工作人员,而仅是经过D公司审核并赋予相关权限的网友,相关帖子加精华或置顶均是版主所为。即使认定涉案帖子已构成对唐T的侵权,D公司亦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一般性审查或者接到被侵权人有效通知后,能够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事实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持续及扩大的,方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唐T作为不具备专利代理资格及执业资质的人员,有偿为他人代办专利申请,其行为违反了相关专利代理管理规定,首先属违法经营行为。
唐T开展其专利代理业务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服务对象也主要是大量的应届毕业生,其当然有义务接受网友合理的质疑和评价,即使相关质疑或评价并不全面、客观,唐T亦有义务容忍之。
现综合审查唐T主张构成侵权的网文,虽然使用了“骗子”、“鸟人”等过激言辞,但主要是基于唐T在招揽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而唐T在向D公司投诉时及在本案审理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指称完全不属实,故D公司在接到唐T投诉后仅删除了涉及唐T个人信息的帖子,符合公共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唐T的个人权益,其行为并不违法,现唐T主张其余帖子内容业已构成侵权,要求予以删除,亦缺乏事实依据。
D公司作为网站的运营服务商,仍应对网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帖子应及时删除,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唐T要求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D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T的全部诉讼请求。(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639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