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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有婚外情帖子,百度是否构成侵权

孙S与百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百度贴吧”系由百度公司经营。孙S发现“百度贴吧——上海邮政贴吧”内有侮辱、诽谤孙S的帖子,经向百度投诉后,百度进行了删除。

嗣后,类似侵权贴再次出现,经孙S申请,公证处对百度贴吧网页进行证据公证:在百度网站点击“贴吧”字样的链接,显示“百度贴吧”页面,在“百度贴吧”搜索栏输入“上海邮政贴吧”,点击“百度一下”按钮,在屏幕显示的搜索结果第二页,显示标题为“经理和投递员抢女人”的帖子,发帖人为“wq15958”,回帖共21个。

IP地址为“114.86.144.*”回帖时有如下内容:“孙S你真是捡到宝了,这破鞋你穿着还合脚吧?”IP地址为“114.86.150.*”回帖时有如下内容:“交暨路的进口台只有一个女人,你们说的是谁,还真不难猜啊!孙经理和她还真是般配啊,要真是个正经的女人,那还不被那姓孙的畜生给糟蹋了……”。

在“上海邮政贴吧”内还显示标题为“没人发现的帖子”的帖子,发帖人为“wq15958”,内容为:“……领导同志不要整天只顾着揽收业绩,也要抽空看看交暨路孙S的丑恶嘴脸,这人是个十足的伪君子,平时满嘴的仁义道德,真到了关键的时候他赖的比谁都快……(详情请看拙作经理和投递员抢女人,普陀分部邮局两男一女的真实事件这两副帖子都是讲述孙S同志真实的事)……”。

孙S向百度的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发出律师函,要求删除上述2篇帖子并提供“wq15958”的用户资料、登录记录等。百度收到该律师函,次日删除了百度所反映的2篇帖子,并封禁了“wq15958”的ID。

另查明,百度在“百度贴吧”首页公布了“百度贴吧协议”,注明使用百度前必读,打开协议正文可链接至“百度贴吧投诉规则”。

百度贴吧协议”及“百度贴吧投诉规则”分别载明: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百度公司;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贴吧用户;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贴吧发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并将相关信息快递至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首创空间贴吧事务组收;为有效处理投诉函,需提供投诉人具体的联络信息,若由律师代理,需提供对代理律师事务所的授权书。

孙S称由于百度怠于管理,导致同一侵权人一再以同一网络用户名多次公然诽谤侮辱孙S,故百度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百度:消除影响:在百度贴吧首页发出给孙S的道歉信,并保留一个月;在孙S办公区域内张贴道歉声明;提供直接侵权人在百度贴吧的注册资料、登录百度贴吧的详细登记记录等技术资料;赔偿孙S精神损失费3万元;赔偿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1000元。

百度称“百度贴吧”是百度提供的开放性电子论坛,海量用户可在贴吧自由发表言论,但所有进入贴吧的用户必须遵守协议,如需投诉也应按“百度贴吧投诉规则”进行,对此百度发布了使用协议和投诉规则,已尽到事前告知义务。

在百度贴吧内发布的信息量非常大,百度没有义务和能力事先对每个帖子进行审查,况且孙S所认为的侵权贴是否属实也无法查证。虽然孙S未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有效投诉,百度还是根据孙S要求及时删除相应帖子并封禁了“wq15958”的ID。

故百度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百度隐私规则”,百度没有义务向孙S提供其要求的资料,且百度实际上也没有这些资料。

首先,百度贴吧系百度经营管理的开放性信息交流平台。百度在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时,已将“百度贴吧协议”、“贴吧投诉规则”公布于网站首页,在贴吧投诉规则中明确告知了投诉方式。故百度已对用户尽到了事前告知义务。

其次,由于网络信息及时性、海量性的特点,百度对网络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负有主动审查和事先审查义务。况且,要求作为网络经营者的百度,对涉案帖子及跟帖中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显然超出了其应具备的审查能力。

再次,即使孙S未按贴吧协议中公布的投诉地址、投诉方式进行投诉,百度收到孙S发出的律师函次日即删除了涉案帖子并封禁涉嫌侵权用户“wq15958”的ID,可见百度已尽到事后监管义务。

孙S称其在发出律师函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百度投诉,要求删帖,但百度辩称并未收到该投诉,对此孙S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孙S所称的投诉形式与投诉规则不符,故对孙S该主张,不予采信。

至于孙S要求百度提供“wq15958”的注册、登录等信息资料,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百度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对孙S未构成侵权。(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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