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韩某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河南省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F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亿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在其经营公司过程中,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多次涉讼,公司经营行为也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王E在新浪博客中开设了博客名为“集和彩的博客”,发表了《稳坐省级政协常委位子,他靠的是什么?》一文,该博文中王E对韩某商业上成绩提出质疑并用“骗的款项”、“作局”、“虚假出资成立一系列空壳公司”、“虚构事实骗取兼并”、“向银行抵押贷款套现或直接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了五家银行”的文字。
韩H称E因工作原因双方相识。经朋友告知,王E在其新浪博客及新浪微博里用大量虚构的事实对韩H进行恶意攻击诽谤。新浪网为全球第一大华人门户网站,日均访问流量约7亿次,王E通过该网络平台以公开方式公然贬低损毁韩H名誉和人格,该内容被多名网友跟帖评论并被其他网站收录转载,造成极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
起诉要求王E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王E支付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由王E承担公证费3,000元及诉讼费。
王E称当时担任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因为接到很多举报韩H管理混乱等情况的反映,王E参与了事实的调查和处理过程,知道了韩H的相关情况。举报人向省驻沪办事处反映情况时也提供了相关法院判决书和工商档案来佐证,王E感到很震惊,但是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很多方面不是王E能左右的,因此王E在感到气愤之余在博客进行了相关陈述。
王E没有故意损毁韩H形象的主观恶意,因为在涉诉博客发表的同时,王E也在相关网页对韩H进行了一些正面宣传,王E是想让网民自己判断韩H的形象。涉诉博客所列举的事实,内容是客观真实的,王E没有进行捏造和歪曲。
目前涉诉博客已经删除,且点击率和点击人数只有200人,其中还包括原、王E本人和新浪管理人员,从这种传播规模看,并没有造成韩H人格、名誉贬损的后果。
本案中,王E在《稳坐省级政协常委位子,他靠的是什么?》博文中反映的韩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均有一定的调查材料以及法院生效判决予以印证,基本属实,并非公然捏造事实。只是王E在该文中结合事实对韩某的行为进行评价时用词欠妥、措辞不当,应当予以批评。
此外,王E的博文虽然发表在新浪网站上,但是,点击阅读量仅200次左右,且目前已经删除,未对韩某名誉造成较大损害。故王E的行为不构成对韩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王E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韩某名誉的侵害,应从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判断。首先,依据在案的证据材料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定王E发表的涉案博客内容有相关材料予以印证,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其次,虽然涉案博文在相关网站有200余次的点击阅读量,但韩某并未就其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18号(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4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