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哪些案件中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受到了精神打击,遭到精神痛苦的,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律师答:这个问题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赔还是不赔偿,赔偿多少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但由于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度很难用一把尺丈量,故而除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有较为明确的赔偿标准,在一些名誉权、隐私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尺度还不是特别明确,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民法通则》第120条和实际的案例看,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出现在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和荣誉权案件中,这五项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予以赔偿。最常见的案件有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典型的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受害人在民事赔偿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注刑事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被支持,必须在民事案件的诉讼中要求赔偿、不构成刑事伤害的人身伤害案件;之后还颁布了《侵权法》对侵害范围规定的更为详细,但还是拘囿在上述几个范围内。当然《婚姻法》也规定了婚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包括重婚、有配偶和他人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
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同居或者恋爱中男女分手的纠纷,虽然噪音污染、光污染引起了当事人的精神焦虑和一定的痛苦,合同利益落空导致当事人引起精神苦恼、恋爱男女分手导致一方精神痛苦,但是这种痛苦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沈律师认为这种痛苦可以通过其他的民事救济手段实现,比如合同纠纷的可以要求对付赔偿违约金、实际损失,受到相邻纠纷侵扰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获得弥补,而且这种痛苦的程度较轻,其他民事救济足以弥补损失。至于同居男女或者恋爱男女分手的纠纷,多数不涉及法律问题,而是通过道德、民俗来制约,不能制约的也不受法律管辖,否则法律就会出现“管得太宽”的尴尬。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兼顾了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故而责令侵害人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的损失费用,使得受害人在精神上得到慰籍,物质上得到补偿,而侵害人也因为自己的过错得到惩罚,支付了一定的物质赔偿。不过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补偿数额不会很大,多数是象征性的,特别是在名誉权、肖像权方面的赔偿,象征意义远远大于经济赔偿的意义,故而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的时候,应注意到这样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