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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无效,公证处赔差价全款

损害责任纠纷一案,B母亲Y在公证处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为:Y在上海市房屋中十二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在Y百年以后,由B继承。Y为此支付了公证费用600元。Y死亡。经B诉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主要内容为:Y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Y的遗嘱,Y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上海市房屋中十二分之五的产权份额)由其女儿B继承。B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500元。上海律师

B之兄吴某甲、吴某乙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要求撤销公证书。公证处于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由于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在程序上存在与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不符的情形,决定撤销《公证书》。公证处向B寄送了公证复查决定书。

法院受理了B诉吴某甲、吴某乙析产纠纷一案。判决认为,B原本作为继承的《公证书》已被撤销,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某某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无效,被继承人Y在上海市房屋内的十二分之五的产权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判决位于上海市房屋产权由B、吴某甲、吴某乙按份共有,其中B占九分之五产权份额,吴某甲占九分之二产权份额,吴某乙占九分之二产权份额。经对位于上海市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市场价值为950,000元,B支付了评估费4,000元。该费用法院判决由B负担。另外B为此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了代理费25,000元。上海律师

B诉称,公证处这一过错导致B在上述析产纠纷诉讼中继承所得份额从原十二分之十减少为九分之五,其差额按浦东法院指定评估公司对系争房屋95万元评估价计算,折合金额263,888元,导致B不得不数次诉讼,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均为B的直接损失,要求公证处赔偿B损失318,620.68元,其中继承所得份额从十二分之十减少为九分之五之差折合263,889元;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各为3,606.68元、4,000元、25,000元;本案诉讼费2,975元,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2,500元,交通费1,050元。上海律师

公证处辩称,公证被撤销的原因是公证处当时的录像设备故障,未能记录遗嘱公证的过程,存在程序上的问题,故公证处只愿意承担B要求赔偿金额的10%。

涉案公证书由于存在程序问题被撤销,而由公证处方工作人员王某某的代书遗嘱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导致代书遗嘱无效,造成被继承人Y在上海市房屋内的十二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B原本按遗嘱继承可继承Y房产份额的十二分之五减少为三十六分之五,依据房屋市场价值950,000元计算,折合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为263,889元。因公证书被撤销,公证处收取的B公证费应当退回。上海律师

对B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以及交通费要求,上述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对Y缴纳的公证费,因Y已死亡,其应得财产的权利人不仅仅是B一人,故B诉请的赔偿Y公证费6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B提出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案不涉及人身损失赔偿,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公证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归还B263,889元;公证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退还B公证费2,500元;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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