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叶某某系上海市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系叶某某于1994年12月向徐汇区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所购,该房屋在购买时的“本户人员情况表”中显示该户核定人口数是包括R在内的6人,但“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中则缺少R的签字。上海律师
R的父亲叶某某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并按照公证要求向公证处提供了上海市房屋的产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本户人员情况表”和“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等材料。公证处为该份遗嘱出具了公证。叶某某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其妻子虞某某也同时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内容与叶某某的遗嘱相互对立。
叶某某办理的遗嘱公证是针对其名下的上海市房屋,叶某某所提供公证材料均为真实材料,其中的“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即便存在瑕疵,但在未经法律程序撤销之前,该瑕疵并不影响该房屋权利证书的效力,故公证处根据叶某某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遗嘱公证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也未侵害R的合法权益;因此R要求公证处补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R诉称,R父亲叶某某去公证处处,就上海市华山路房屋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处在办理该业务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叶某某提供的材料中有一份“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中缺少了R的签名。而公证处在未核实、未审查的情况下,草率的为叶某某办理了公证书。公证处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及公证规则,现R要求公证处补偿R经济损失3,000元。上海律师
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在办理叶某某夫妇的遗嘱公证时,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以及遗嘱细则的程序办理,并不存在差错。R提出的损失与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故请求驳回R的诉讼请求。
叶某某于设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即H房屋的权属证明上明示该房屋的权利人为叶某某一人,且不存在涉他权益。至于叶某某于申请遗嘱公证当时递交的相关材料中有关H房屋于1994年公有住房转私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遗漏必要同住成年人签名的问题,因该内容并未最终影响到该房屋对外公示的权属登记内容,且也无证据材料证实实际存在其他可能变更该物权的法律关系存在。故即使该内容实际存在也不应成为公证处质疑叶某某是否对该房屋拥有独立处分权的理由。如R认为该房屋的权属登记内容实际侵犯到了其合法权益,其理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上海律师
叶某某办理的遗嘱公证是针对其名下的上海市华山路房屋,叶某某所提供公证材料均为真实材料,其中的“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即便存在瑕疵,但在未经法律程序撤销之前,该瑕疵并不影响该房屋权利证书的效力,故公证处根据叶某某所提供的材料做出的遗嘱公证并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也未侵害R的合法权益;因此现R要求公证处补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R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沪0104民初4421号(2016)沪01民终5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