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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证是他人冒牌所做,公证处赔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出具了申请人为P、V、受托人为C的委托公证书,委托书载明P、V委托C办理房屋交易、抵押的相关事宜。2、典当公司作为贷款方甲方,P、V、C作为借款方乙方,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800,000元,综合费为2.7%,利息为0.3%,具体期限或金额在双方签署的《当票》、《续当凭证》上予以确认,抵押房产为房屋。C作为P、V的委托代理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确认。上海律师

姜堰公证处杨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为该合同进行公证,同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向C出具当票一张,当物为房屋,典当金额为800,000元。典当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将800,000元转账至C账户内。到期后,因C未能还款,典当公司与其办理了续当手续。

姜堰公证处以有人冒充当事人骗取公证书为由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函告姜堰公证处杨浦公证处。杨浦公证处以姜堰公证处作出撤销(2013)沪杨证经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公证书的决定。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C骗取姜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并利用骗取的公证委托书骗取大宛典当公司借款800,000元,向提起公诉。2刑事判决书判决C犯合同诈骗罪,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典当公司申请执行,将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因房屋系C与他人共有,暂无法处理,而C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上海律师

大宛典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赔偿典当公司借款损失本金800,000元及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要求姜堰公证处杨浦公证处对姜堰公证处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姜堰公证处辩称,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在出具公证文书时,已尽到了审查、核实义务,在发现案外人C存在骗取公证书的情况后,及时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并函告杨浦公证处。典当公司所受损失,过错在于案外人C,与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无关。且典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C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确定典当公司的实际损失。不同意典当公司诉请。上海律师

杨浦公证处辩称,同意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的意见。姜堰公证处杨浦公证处因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撤销公证书才作出撤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公证书的决定,并无过错,故不同意典当公司诉请。

C与自称“P、V”的两人至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姜堰公证处虽然审查了C提供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但审查申请人身份材料的最终目的是要确认到场当事人与身份证的当事人是否一致。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申请人C、P、V并非姜堰地区本地人,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因本着审慎的态度主动联系申请人居住地的户籍登记等部门进行相应身份信息的核实,这样可避免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委托公证书。上海律师

而姜堰公证处在办理本案所涉公证书的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致使出具了由他人冒充委托人的公证书,导致典当公司因信赖该公证书而遭受损失,对此,姜堰公证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侵权责任。姜堰公证处杨浦公证处作出撤销公证的决定系基于姜堰公证处撤销了公证委托书,故杨浦公证处在撤销公证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典当公司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C虽在刑事判决中被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但因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典当公司可就其未能获得赔偿部分向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主张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姜堰公证处姜堰公证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额由酌定。对典当公司要求姜堰公证处杨浦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姜堰公证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典当公司240,000元。(2016)沪0110民初10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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