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F与T原系夫妻,生育一子M,2006年11月购买了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为F、T、M共同共有。F与T协议离婚,并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中F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转到T名下,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上海律师
案外人F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F出示了F、T、M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委托公证需抵押的房屋产证,公证处对到场的F及另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现场核实,并制作了有关询问需办理的事项等的笔录。之后,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内容为:委托人T与M系母子关系,现共同委托F为代理人,代为向银行办理坐落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街房屋抵押贷款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与F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F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0万元,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物。小额贷款公司和F凭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证书在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公证处发现T与M为冒名顶替,即作出撤销上述公证书的决定。上海律师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公证委托书过于轻信,未向T、M作必要的核实,对有关事实如F、T已协议离婚、房屋产权已协议变动等也未作实质性审查,存在不当之处,判决驳回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F、T、M以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
F因让人冒充T与M办理虚假公证、抵押,骗取小额贷款公司上述贷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F犯有诈骗罪等,并责令其退赔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该院经执行,确认上列刑事判决不具备进行强制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海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小额贷款公司协助T与M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权撤销登记。因F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致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不能收回7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等。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证处赔偿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损失本金70万元及以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具体金额确定为30万元。上海律师
公证处答辩称,不同意小额贷款公司诉求。一、公证处出具告知书时,已尽了审查义务,F提供虚假材料应由其负担;二、在发现F提供的公证材料虚假后,公证处及时报案并撤销了公证书;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未审查有过错。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公证处是否应当赔偿小额贷款公司未能收回的借款损失。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借款人F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因公证处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而出具了公证书,小额贷款公司以此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出借了借款,现因公证书撤销、抵押登记无效,造成F无财产可供执行,以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借款本息,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损失,该损失应由公证处赔偿。公证处认为已核实了F、T、M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已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公证处只是根据F出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核实、询问;但未尽到全面、细致的审核相关文件及核对到场的当事人身份,使得未有发现到场的并非是T、M本人,而出具了公证书;后虽在发现该情况后,对于公正书予以了撤销;可是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给F的风险已经客观存在了。
F通过虚假的委托手续办理抵押,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应承担退赔责任外,公证处在审查、核实义务过程中存有瑕疵,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另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贷款的专业公司,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处理自己的民事行为过程中应当认真仔细的查看相关文件及核对相关当事人身份及婚姻家庭情况,因小额贷款公司未能尽其需审查的程序,使得借款给F的风险增大,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存在有较大的过错;故,在公证处对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损失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也应承担与其同等的过错责任。上海律师
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公证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充赔偿小额贷款公司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