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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冒充亲友骗取办理公证书借典当行巨款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A与S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B,于2012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三人共有的位于浦东新区杨南路房屋产权归S及B所有。盐城公证处出具X公证书,载明委托人S、B全权委托受托人A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法决定办理涉及浦东新区杨南路房地产事项,包括代为办理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和个人及第三方借款抵押登记,代为签订个人及第三方抵押借款合同等。上海律师

A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典当行借款85万元,A提供公证书,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典当行向A签发当票,载明金额为85万元,。在扣除利息及综合费后,A实际取得款项79.9万元。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赋予上述《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当票到期后,A未续当或赎当,典当行遂起诉A、S、B典当纠纷,要求A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并就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该案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公证书中委托人“S、B”签名并非本人所签,A与典当行间就上述房产的抵押无效。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并责令A退赔犯罪所得七十九万九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即本案典当行)。亦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亲属也未代其缴纳,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上海律师

典当行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典当行经济损失79.9万元(包括返还借款本金及暂计利息、综合费等),其中利息、综合费以每月25,500元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典当行变更诉请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典当行经济损失79.9万元。

公证处辩称,公证处在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公证员收取翔实的证据材料,履行了严格的办理、核实程序,已尽到审慎、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并无过错。公证处不应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典当行对公证处的诉讼请求。上海律师

盐城公证处辩称,盐城公证处已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典当行明知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而仍然使用造成损失,不应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如法院认定盐城公证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在典当行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典当行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其过错明显,应减轻盐城公证处的补充赔偿责任。

A故意隐瞒实情,伪造假证件,由他人冒名顶替的手段申请委托书公证,致使公证书内容失实的犯罪行为,是造成典当行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盐城公证处在办理委托书公证事项时,“S”、“B”提交的均为临时身份证,其二人均为上海户籍,家庭住址、委托处理的房产均与江苏省盐城市没有关联,公证处留存的户口簿也未完整复印。在公证事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资料存有疑点的情况下,盐城公证处未能与户籍登记部门核实,以尽到充分审查义务,造成公证内容的错误,盐城公证处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典当行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判决认定典当行对于其未能善意取得抵押权亦负有一定过错,基于此,可适当减轻盐城公证处的赔偿责任。刑事判决生效后,经执行,典当行至今未获退赔犯罪所得79.9万元,可据此确定典当行实际损失。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后,确定盐城公证处对典当行主张的79.9万元经济损失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公证处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公证留档资料显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材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委托公证书真实性均进行了核实,已尽到了充分审核的义务。在公证处出具1426号公证书之前,典当行已向A发放款项,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的行为与典当行损害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典当行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请,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盐城公证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典当行159,800元。(2017)沪0114民初4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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