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家是二楼,最近他家附近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重新装修,在展厅的旁边安装了一个路灯,晚上路灯的光线直射阳台,灯头的高度和他家阳台的高度持平,透过窗户对他的局势造成了明星的影响。林先生多次交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拆除这个路灯,但汽车销售公司表示,这路灯晚上七点开早上五点关,距离林先生家有三十多,不会影响其睡觉,而且汽车销售公司重新装修后,旁边立有新的招牌,如果路灯不开或者拆除,路人也看不见这块广告牌了。律师
经过交涉无效后,林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要求沈律师写一份律师函,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拆除路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且还要对方赔礼道歉等等。沈律师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做法侵害了林先生休息的权益。灯光直射他的卧室,距离也不远,妨碍事实非常明显。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因无人环境引发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光污染,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光污染作为一种环境污染,属于新型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弃、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但不包括光污染。光污染可以比照这些污染处理。汽车销售公司的灯光直射到他人的卧室,而且距离较近,妨碍他人生活的事实非常明显,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对林先生正常生活的侵害。故而林先生要求拆除路灯是有理有据的,汽车销售公司不能予以拒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