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柳先生经常到上海植物园去打羽毛球,通过每天打两个小时羽毛球,柳先生的身体得到了锻炼。可万万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场羽毛球赛进入让柳先生腿骨骨折,受伤住院治疗。这是怎么回事呢?律师
事情还要从一两个月前说起,俗话说:“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几天连绵不断的雨水,让柳先生的锻炼被迫中断。
终于有一天,云开雾散,当天的天气是多云。柳先生又来到了植物园,打算挥羽一番。他和别的球友自发越好,打一场羽毛球比赛,比赛过程中,对方打出的一击,让柳先生追球过去。谁料前几天下的雨水还没干,柳先生一滑,直接倒地,当时就疼痛不已,后来几名同伴轮流将他背出了公园,又打了一辆车,把他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柳先生是腿骨粉碎性骨折,康复期为三个月。
后来柳先生经过思考,认为这是一起事故,由于对手酆先生的过失,他打出的球落到了边缘,自己跑过去接球,结果不甚摔伤。柳先生发生事故后,通过网络查询到了沈洁律师,他电话向沈律师咨询有否可能向打球的对方索赔。
打羽毛球不像足球比赛,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足球比赛由于有较大的风险,常常适用自甘风险。“自甘冒险”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文体活动,而是限定在对参加者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中。比如正常情况下,打麻将、打牌就不适用,而踢足球就适用。那么打羽毛球也能因“自甘冒险”条款而免于担责吗?
自甘冒险,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比如参加对抗性的体育竞技比赛;第二,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这种危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
“自甘冒险”条款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打球的过程来看,对手酆先生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随着近些年生活水平日渐提高,老百姓参与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在日常的跑步、打球、滑冰、登山、攀岩、骑自行车、速降等运动中,常常常会发生一些意外,对竞技比赛而言,通常的都为都会引起受伤。每年一些比较火热又具有风险的户外运动,往往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若发生事故,其他参与者不承担责任。律师
虽然《民法典》规定自甘冒险的条款,并不意味着“运动时彻底放飞自我”了。参与活动的双方当事人,还是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对方的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种风险只能由自甘参与的当事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