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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厂房遭人反对,新业主排除妨碍

鲁女士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她通过朋友的介绍,从其他公司的手里,收购了一家废弃工厂的土地使用权。鲁女士将这份土地使用权办理在自己的贸易公司名下,过了几个月鲁女士获取了这块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得了建造一套办公楼和生产厂房的许可。律师

按照法律的规定,她对外支付工程款的首付,组织了一支施工队。当施工队的工人浩浩荡荡想进入场地施工时,遭到了一群人的阻挠,对方声称这这块土地属于他们所有,任何人都不能进入。对于对方的妨碍施工行为,鲁女士拿出了购买土地时的合同、付款凭证,以此证明土地是自己买下的。

但是这些人不服,他们称声称鲁女士从他人手里购买土地的使用权,侵害了他们的所有权,要求鲁女士的贸易公司自行解决这次纠纷。还声称鲁女士是否支付土地购买款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律师

他们认为鲁女士应当返还这块土地,至于鲁女士支付的价款,由她自己向出卖人索要。无奈的鲁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经查询,这块土地原本办理在原本的机械公司名下,机械公司有多名股东,其中5名股东(也就是来闹事的几位)仅占5%的所有权,95%的股权归韦先生所有。根据这家公司章程的规定,50%以上的股东表决权同意时,公司可以对财产进行变卖、出售进行获益。如果是公司重大资产的,拥有8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时就可出售、抵押等。

基于这种情况,鲁女士才从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韦先生的手里购买了这块土地。本案中,来闹事的那些小股东已经从大股东韦先生手中分的了公司解散时的残值,且他们之间的权益已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载明。这些人的行为妨碍了鲁女士聘请的施工队正常施工,对她的权利造成了侵害,并且这种损害妨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要求排除妨碍属于适当的行为。律师

根据沈律师的建议,鲁女士在原本的厂房外面安装了一道高而坚固的大铁门,施工队进场后,铁门就锁了起来,来闹事的小股东也无法进入场地。鲁女士聘请的施工队得以安心的施工,后来虽有小股东来吵闹,但经过报警后,警方认为鲁女士的贸易公司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鲁女士的施工又有许可证,故而警告闹事方不得胡作非为。

这是一种排除妨碍的方式,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排除障碍是一种预防性的责任方式,是对权利行使障碍的排除。排除妨碍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情况,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4条将其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权利人提出该项请求后,不论侵害人的妨碍有无故意或过失,应立即排除对受害人权利行使的妨碍。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该项诉讼不受时效限制。律师

排除妨碍的构成要件:第一、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比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第二,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可能还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比如建筑材料因故掉落,将他人的房屋和车辆砸坏。而且这种妨碍是比较严重的,如果是轻微的妨碍,属于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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