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包工头承建了曹先生位于上海市农村的房屋改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工程费用为伍万元。后来,张包工头召集老孔等人进行施工,老孔在三楼施工中因楼板断裂,不慎从三楼坠地导致残疾重伤。留下妻子、儿女、老父老母等人需要赡养,其中,女儿已经成年,儿子尚未成年,老父老母都已年迈,无收入。老孔和家人要求张包工头、屋主曹先生共同赔偿,索赔金额高达百万。因三方无法协商一致,老孔的家人声称如果一个月内还没有获得赔偿金,将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律师
听了曹先生的诉说,沈洁律师给予了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受到伤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提供赔偿。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各自的过错应根据案情分析,才估计雇主的赔偿数额时,除了依照各自过错比例,还要考虑到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益的情况,尽可能达到补救雇主损失,不过分扩大雇员的利益。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并未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没有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他人损害的提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起诉向雇员追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包工头和房主曹先生之间约定,完成房屋改建工程,交付改建后得房屋,房主曹先生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故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张包工头与老孔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老孔获得相应的劳务费用,并提供劳务。曹先生为定作人明知张包工头无相应建房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将房屋改建工程交其承建,对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且建筑材料均由其购买,应当对建筑材料的安全性负有审查义务,所以作为房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当包工头作为雇主(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雇员(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具有保障义务。
事发时,老孔在高空作业时没有佩戴安全设备,施工现场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作为雇主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老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从事具有危险性的高空作业时,自身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因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可以适当减轻陪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张包工头作为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有保障义务。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老孔摔伤的损失的酌情确定。包工头按份承担35%的赔偿责任,房主曹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施工人员老孔自己承担40%的损失。律师
施工人员老孔提出百万的赔偿,数额过高,虽然摔下致伤,但经过鉴定,只构成了十级伤残,如果要进行赔偿,一般在十多万元到二十多万元之间,不会有百万元的索赔。曹先生可以根据这个赔偿标准,对对方进行赔付,如果无法协商的,那么就等对方起诉到法院再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