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家是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平时蒋先生在城镇生活和工作,周末有时候回家看望父母,随着自己的年岁大了,蒋先生也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工作,他决定退了镇上租赁的房屋,回农村居住。但宅基地房屋实在破旧,他打算拆除后重建。蒋先生委托小蒋为自己找人拆除旧房,而小蒋呢又通过他人找到秦先生。三方谈好拆除房子价格为一万元,安排在三天后来拆。律师
秦先生电话联络了不少老乡,终于找到三个愿意来拆房赚点外快的人。拆房当日,小蒋开了一辆面包车,将秦先生和三个老乡都接到蒋先生的家中。在蒋先生的安排下开始拆老房子。刚开始的时候,拆除工作还算顺利。到了中午几人到附近小饭馆吃喝一顿,酒饱饭足后就蹲在拆房现场稍事休息。后来继续开工,谁料有一堵拆剩的墙并不稳固,在小工小尤的倚靠下突然发生了倒塌,导致小尤被压伤。几个人慌忙将小尤送到附近卫生院,后卫生院又开了转院通知,将他送到市区的医院治疗。虽然小命无碍,但小尤的医疗费用也不小,刚开始是几个老乡帮忙垫付了五千元,后来是蒋先生先垫付了两万元,之后是工头秦先生垫付了一万二。之后小尤的家人从江苏赶来,也支付了六千多元的医疗费。
好好的一次拆房,本来蒋先生还打算办一场乔迁之喜,现在却成了一场悲剧。小尤的亲属要求蒋先生和介绍人小蒋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二十万元。但蒋先生却不同意,他并不认为自己雇佣了小尤,他认为自己是将拆房承包给了工头秦先生,和自己没有雇佣关系。在工头秦先生的安排下拆房子,但在拆房过程中墙体倒塌,造成小尤被压伤,应当由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当时小工们都在休息,并不是在劳作,小尤是吃饱后依靠墙体才导致事故发生。自己一直未介绍承包人或召集工作人员,而小蒋是无偿给予介绍,并未获利,工头秦先生应对此负责。
而秦先生呢也大叫冤枉,他认为自己听说蒋先生家里老宅需要拆除,告知了几个老乡,还表示拆房费用大家平分,自己并没有多得好处。现在发生了事故,却要自己赔偿,非常的不公平。小蒋则称自己和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平时是为他人拉货,这次免费帮叔叔蒋先生送了四个工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赔偿发生争议,秦先生、小尤的姐姐、蒋先生、小蒋共同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有关事宜,沈洁律师接待了他们。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蒋先生表示拆房工程包给了秦先生,考虑到拆房过程中,他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小蒋。而和秦先生谈拆房时,秦先生表示这些来拆房的都是自己老乡,到时候拆完房子,房主蒋先生可以将一万元平均分给几个来拆房的人,对此蒋先生表示同意。故而蒋先生和小尤等人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而侄子小蒋和房主蒋先生是帮工与被帮工人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事故并非发生在帮工活动中,如果小蒋开车带几位被雇佣人过来,发生车祸,则被帮工人蒋先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现在是劳务关系中,雇佣方(雇主)和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之间的人身赔偿关系。如果秦先生是承包人的,承包工作事项后再雇工,在农村建房、家庭装修时,常常有一个包工头将工程承包下来,在雇佣他人工作。但本案比较特殊,秦先生并不是包工头,他也只是起到了联络作用,所有的工人都是直接受雇于房主蒋先生,他也并没有额外获利。故而无需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