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骑着自行车路过一处新建的商品房附近,他一边慢慢骑车,一边欣赏着沿途的风景。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正当陈先生惬意无比的时候,他毫无征兆掉进了一个没有盖子的窖井。事发当时已经是黄昏,天色已经有些阴暗,虽然沿途还没有安装路灯,但路人还可以借助太阳的余辉能够看清路面。事发时窖井没有盖子,需靠近才能看清。事故发生后,其他路过的人将陈先生从坑里拉了出来,并报警,后来陈先生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救治。律师
经过一番治疗,陈先生被诊断为手骨骨折,腿部关节扭伤,颅骨有轻度骨裂,并有轻微脑震荡。经过数月的休息,陈先生不仅失掉了现有的工作,还时常感觉会头疼。但他不知道找何人负责此事,也不知道哪个机构可以对自己赔偿,着急之余,他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洁律师做了法律咨询。
沈律师认为事发时,虽然附近的楼盘已经基本建成,但开发商尚未交付给购房者,故而也没有物业公司对楼盘进行管理。事发地点位于开发商建设的沿街商铺附近,位于开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控制线之外的区域。窖井内的设施属于附近电信局所有,而事发当日,正逢电信局进行施工,只是当日没有全部完工,故而没有将窖井盖上盖子。
陈先生猝不及防跌入了窖井,该窖井四周并无遮挡和警示,窖井的所有权人要为此承担赔偿义务。《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施工人员是电信局的员工,理应由电信局为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最新的《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巡查、维护、修缮,保证设施安全。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作为成年人,陈先生自身亦有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