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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阻止经理对漂亮女同事实施性骚扰

亢小姐相貌俊秀,身高挺拔,披肩长发,随便穿身套装,就俨然是职业女性的形象。美好的形象让她在找工作时,获得了不少优势。她几个月前,通过职业介绍所找了一份副总经理秘书的职位。副总经理是一名中老年女性,为人和蔼。她的工资待遇也不错,每个月有一万五的收入,工作内容也比较轻松。亢小姐觉得自己真是交了好运。

但她的好运似乎没那么长久,不久后公司营销部的经理认识了她,似乎对他非常感兴趣。经常乘着工作空闲来到她的办公室,用手搭在她的肩上,有时候还会故意拉拉她的手,和她凑得非常近,还经常在她面前讲很多黄色笑话,还会指着网上一些露骨的照片和她开玩笑。对此,亢小姐非常明确表示了拒绝,但对方反而来了兴趣,不分场合对她进行骚扰。

后来,亢小姐忍无可忍,告诉了自己的上司副总经理,但对方只是暗示性地告知,但对方并没有听从建议。副总经理只能告诉亢小姐,由于销售部的经理手中有公司的重要客户,别说她这个管理公司杂物的副总经理,就是总经理也会对销售经理客套一番。律师

对此无可奈何的亢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沈律师法律咨询有关事项,听了亢小姐的称述,沈律师也非常气愤,这位销售经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额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性骚扰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亢小姐受到的主要是言语骚扰和行为性骚扰。口头方式,包括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动方式,指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在职业场所中,由于上下级的地位、权力关系的不对等,下级很容易受到来自上级的性骚扰。比如亢小姐是一名秘书,对方是销售经理。相比于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由于自身处于权力更弱的一方,更难以发声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亢小姐如果要拒绝对方的骚扰,只能辞职,虽然她也和自己的上级反映了这种行为,但对方也无法帮助他。

性骚扰现象尽管在各行各业不乏存在,但受害人却难以维权导致致性骚扰现象难以得到处罚,受害人却难以维权,加害人也往往逍遥法外。《民法典》的出台确实在解决这个生活中难以启齿的问题。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性骚扰受害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明确也将男性纳入到被保护的范畴,只要违背他人意愿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且严重的性骚扰行为还能构成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沈律师建议,亢小姐可以收集一些销售经理性骚扰的证据,比如对他的行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待取得了相关的证据,可以报公安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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