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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超市小物品,能否给与罚款

颜小姐在一家大型卖场购物,结完帐正要离开,突然门口的蜂鸣器响了,经保安检查发现,有一双价值五十九元的手套没有付款,经过协商,超市本要按一百倍的价格进行罚款,后降至五十倍,合计颜小姐需要支付三千元的费用。后颜小姐称愿意交钱,但是手头现金不够,要到银行取款机上取款。超市的经理就让保安陪她一起去取款。律师

后来颜小姐假装取款,乘保安用手机打电话分神,立即向远处跑去,保安马上追赶,在跑步过程中,颜小姐的鞋带松了,她摔倒在地。保安跑过去一看,颜小姐的头部摔伤,已经是血流满面,见状不妙,保安立即通知了超市经理。经理派车将颜小姐送至附近的医院,经检测,颜小姐脑部骨折,颅内出血。经过两个月的治疗,颜小姐伤愈出院,但由于脑部淤血导致右手神经不受控制,语言表述能力缺失,经鉴定,已经构成了五级伤残。

颜小姐的妹妹和妈妈听闻此事,立即赶来,她们认为颜小姐无业,有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没有大额支付的能力。当日,超市对颜小姐罚款三千元,她应当是无法支付,才贸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保安奋力抓捕,逃跑过程中,颜小姐不慎被自己散开的鞋带绊倒摔伤,后送至医院,发现她的颅脑已经受损。对此颜小姐的母亲认为,虽然颜小姐有偷窃超市物品的不良习惯,但盗窃的金额有限,而且她已经退还了物品,超市还对她进行巨额罚款,导致她无力缴纳,后来去取款中女儿逃离,超市保安的追赶行为是导致自己女儿受伤的主要原因。律师

为了给女儿争取赔偿,颜小姐的母亲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无论颜小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颜小姐确有物品忘记结账的,超市当场为其结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强行扣留人员,作出罚款处理,如果临时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不能自行处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超市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围,侵犯了颜小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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