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向某物质公司购买了一辆电瓶车,购买后两次在物质公司维修,有一日凌晨电瓶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了火灾,火灾主要烧毁了一辆摩托车、一辆电瓶车、装修材料、客厅大门、墙、地面、吊顶等,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16,320元。消防支队接警后到场将大火扑灭,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和技术鉴定报告各一份,认为是电瓶车在充电过程中电瓶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
对于火灾损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持购车凭证、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电动车产品合格证、电瓶车零部件更换、维修收据起诉要求赔偿。
物资公司认为购买的电瓶车和电瓶已经3年半,电瓶车和电瓶均已超过保修期限。根据相关标准,电瓶的正常使用寿命为一年,原告已自行更换过电瓶,新电瓶不是物资公司出售的,故而不同意赔偿。
经查明购车凭证上包修期为一年。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国家标准证明销售的电瓶是合格产品,使用寿命已超过国家标准。双方争议焦点是电瓶使用寿命是多久,在电瓶超过保修期间后发生电气故障造成损害,产品的销售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是指厂商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出卖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保修期不是商品的使用期限,超过保修期的商品因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引起火灾事故的电瓶已经超过保修期,认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产品的侵权责任由销售方和生产方承担,现在消费者要求销售方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