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在好几年前购买了一台小厂生产的电视机,虽然型号已经不流行了,款式也落后,一直能够清晰的播放电视,杨女士也不舍得更换。最近这台电视机播放时画面有些不清晰,接触似乎也不良,有个别时候无法点亮电视机,杨女士想到自己家已经划入了拆迁地区,购买新的电视机有些不合时宜,遂继续适用老的电视机,由于电视机放在北房间内,冬冷夏热,杨女士一家较少使用电视机,故而对电视机的这些小毛病也采取了容忍的态度。
一日电视机在没有开启的情况下,突然自己燃烧起火,不仅把电视机烧毁了,还将杨女士家的墙壁熏黑,电视机柜烧坏,放在电视机柜抽屉中的刚取的两万元现钞,烧掉了一半。所幸运的是,由于北房间的地面是瓷砖铺设,杨女士家有居委会发的灭火器,故而没有引起进一步的火情。事后根据银行的兑换规则杨女士的两万元现钞能兑换6000元,部分烧毁严重的现钞(剩一个角)无法兑付。
由于销售产品的集贸市场商家早已经闭门歇业,杨女士根据产品上的标注找到了该生产厂家,向该厂家要求赔偿。该厂家称产品早就过了主要电机三年保修期,主机五年保修期的期限,保修期外发生损坏不予赔偿的。何况杨女士报修时候称电视机已经“不太灵”,故而对失火事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杨女士认为电视机不太灵只是播放上的不清晰,着火当时并没有打开,插着电源而已,足以证明电视机内部有严重的短路问题。
双方同意送维修部检查,检测结果为电视机的回路设计有问题,由于电视机烧毁严重无法查清具体原因。
沈洁律师认为厂家称的保修期和电视机引起的损坏赔偿期限是两码事情,厂家对电视机元器件的报修是根据出厂时候的报修文件规定的,当消费者购买电器后视为同意保修期的约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电器事故的,由厂家保修,过了保修期后电器损坏,厂家有维修的义务,消费者有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
不过如果因产品的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并不和保修期画上等号,受害人有较长的期间请求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这里的十年年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开始计算,这排除了产品生产出后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手中积压的时间。但是,若产品还未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则不受十年的限制。换句话说,若合同、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广告中明示了产品安全使用期,在该安全使用期限内,即使超过了十年年的最长责任期限,生产商或者销售者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的消费者也可以对生产商或者销售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当然如果生产商自愿延长,比如明示可以使用十五年,那么安全使用期限延长到十五年,超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十年期限。故而本案件电视机着火引起的损失,还在缺陷产品交付给杨女士的十年之内,故而可以要求生产厂商赔偿损失。包括粉刷墙壁的费用、赔偿电视机和电视机柜的费用、赔偿烧毁后无法向银行兑付的一万四千元钞票。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