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购买的儿童玩具有产品瑕疵,造成我女儿一眼失明,请问我该依据什么法律索赔?
律师答复:其实您咨询的是产品缺陷带来的人身损害赔偿,而并非是产品瑕疵问题。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确实是容易混淆的概念。
产品瑕疵主要是指产品功能、外观等方面的不健全而影响产品的使用,产品质量瑕疵是指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但是产品瑕疵一般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比如就我们接待过的咨询中有伊莱克斯冰箱门盖歪,柯达数码照相机镜头无法缩回,手机黑屏,空调制冷效果不佳等等,这些均是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一种严重的产品瑕疵,它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比如液化气钢瓶不符合安全标注,车辆制动刹车不符合安全标准,电器不符合绝缘标准,高压锅不耐压力。最常见的就是汽车零部件存在设计方面或者制造方面的瑕疵,厂商进行召回修理,这就是一种产品缺陷的弥补方式。
区别一、瑕疵产品可以投入流通,缺陷产品不得销售。
瑕疵会带来使用不便,但不会产生危及人身安全、其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瑕疵的产品甚至还能销售,比如商场、特卖场的“瑕疵品特卖、打折”,只要明示了产品瑕疵所在,可以投入流通领域,有些瑕疵品,也称处理品、次品,因为价廉物美,还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缺陷产品即便进行打折、处理均不能投入流通领域,这是两者的区别。产品缺陷是一种严重的产品瑕疵,已经关于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即便作出说明,都不能销售
区别二、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同。
如果消费者需要索赔的,一定要分清楚两者的区别,在起诉生产商、销售商的时候,选择合理的诉讼理由,如果是产品瑕疵的可以要求退货、修理等等,依据的是《合同法》,针对的标的是产品本身,而不是产品带来的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如果是产品缺陷的,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产品侵权责任仅指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产品瑕疵导致的产品本身的损害。
有权索赔的主体也不同,如果依据合同法索赔产品瑕疵带来的损失,应当是和产品销售有直接关系的合同相对方,即买受人。如果是产品缺陷引起的索赔,是缺陷产品带来损失的受害人,比如因使用缺陷产品受伤、受害,财产损失的人,当然还可以是买受人。
区别三、诉讼时效不同。
产品瑕疵如果在销售时候明示的,视为消费者或买受人接受瑕疵,如果没有经过明示,隐蔽瑕疵至瑕疵可以被发现之日起,按普通诉讼时效消费者等均可索赔。即:《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所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不过如果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33条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