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警示缺陷指对与产品相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说明和警告,致使产品使用不当而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缺陷主要有三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最后一种也被称作经营缺陷。常见的产品警示如摩丝的外包装上写有“本产品使用完毕后,切忌压扁或者擅自打开。”
消费者黄某的女儿发生了一起事故,和产品警示有关,黄某把用完的摩丝包装瓶放在卫浴间中,黄某之女用剪刀撬开包装,结果造成气雾剂突然飞散,她的脸部受伤,视力也有一定的影响,黄某认为厂家的警示不够明显,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希望获得赔偿。
如果没有或缺乏适当的警告和说明,消费者对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者没有足够了解,这样导致的危险就不合理,属于警示缺陷。这里的警告是警告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险,说明是告知正确使用产品的方法,以防止危险。通常,警示可以告知消费者危险存在的可能性,并告知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缺陷主要包括未警示产品固有的内在危险、未对可能发生的使用不当做出警示,或者是两方面的警示不够充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提醒产品有缺陷这是商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合理的说明或者警示能够避免或者减少产品的致害危险,达到合理安全的标准,使产品能够安全使用。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更要竭尽警示义务,防止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危险,造成损害。
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可预见的致害危险能够通过销售商、其他经营者,或其在商业经营过程中的任一环节,采用合理的说明或警示条款而减少或避免,且不采纳该说明或警示并不能使产品得到合理的安全。这是界定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的标准,结合具体实践,构成产品说明或警示不充分这种缺陷,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构成中的致害危险,只能是一般危险,不能是高度危险。如果一项产品具备高度危险,则是危险物品,不再适用产品侵权责任,而是应当适用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规定。
产品说明或者警示不充分的侵权责任承担,与其他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一样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