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和女儿国庆节回娘家,在前往母亲家途中的小店购买了一箱特价的利乐包装儿童牛奶,买回来后女儿仅喝了一罐。到放寒假,又前往外婆家居住,喝了儿童牛奶。何女士的女儿发生了腹泻,经仔细查看牛奶,原来已经过期了,何女士从商店购买时就只有10来天的保质期,这不提防就过期了。
听了何女士的案情,沈律师认为是无法索赔的,小店销售牛奶的时候还是保质期内,何女士女儿饮用时才过期。生厂商也不会对此赔偿,何女士女儿喝牛奶时已经过期三个多月了,所以也不属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只能怪和女士自己挑粗心,没有仔细查看保质期。
产品侵权责任虽然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合同关系是追究销售商赔偿责任的前提。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在平时购买消费品时,尽量到超市或者出具法定收据的地方购买。消费者也应该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导致的损失,而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属替代责任的范畴。因此,产品侵权责任的性质是物件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即缺陷产品致人、财产损害时,与该产品有关联的人,即生产商、销售者等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产品进入流通以后,即产品侵权必须是在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环节发生的,如产品未出厂就致人损害,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未出厂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伤害是生产商的抗辩事由之一。产品在这些环节之后才出现导致伤害的缺陷,也不发生产品侵权责任,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生产商、销售者售后跟踪缺陷的义务,要求生产商、销售者关注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的安全状态。若再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生产商、销售者必须采取警示或者召回的相关措施,否则由此导致的伤害,他们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