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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质量有隐患,消费者如何维权

[案例]金某买了一部三轮农用车方便自己平时拉货跑点短途运输。可没多久,就听说同村的崔某在驾驶农用车的时候由于车辆刹车部件失灵,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崔某也在这次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金某听到消息后,心里很不安,因为崔某所驾驶的农用车的牌子与自己驾驶的车子的牌子是一样的。

金某立即到自己熟悉的农用车检修站进行检验,农机检修站的工作人员经检测认为,该部农用车不仅是刹车件的牢度不够,而且农机转向轴与辐轴的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容易断裂。金某知道这一结果后,立即找到销售农用车的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说以金某无法提供专业机构检测报告,这只是金某自己的认为的。所以,商家不同意退货。金某通过网络找到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分析]本律师听了金某的讲述后,了解了案件的大致情况。本律师认为,金某案件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虽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的权利救济问题。如果金某的农用车真的存在缺陷的话,就会给金某的人身、财产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金某完全可以要求农机厂采取措施,要求其排除防碍、削除危险,具体要求比如说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本案中,金某没有经过专业检测机构就该农用车出具检测报告,所以出售农用车的商家当然不会同意金某的退货要求。但如果金某能够拿出证明该车有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的话,金某是有法律依据要求该商家退货的。

《侵权责任》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防碍、削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同时,《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产品缺陷被及时发现,并未造成损失时,销售者或生产者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险,杜绝、减少实际损害的发生。

虽然该农用车尚未给金某造成实际损害,如果金某补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证据的话,比如质量检测报告确认该车存在刹车质量问题,且该存在连接点焊接强度不够,极易断裂的不安全因素的话,且该同品牌同型号的车辆因该质量问题发生发生人伤事故的话,金某请求该农用车经销商或者农用车生产厂承担排除防碍、削除危险的侵权责任,以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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