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高P到工行支行营业处办理业务,14:30时许高P身着高跟鞋未扶扶手自工行支行营业厅二楼楼梯下行,行至楼梯下层时,鞋跟踩到台阶边缘不慎摔倒,并自楼梯下滑至底楼而受伤。高P摔伤处的楼梯台阶高度为18.5CM左右,宽度在29.50-30CM左右。
高P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工行支行赔偿其植牙费126,000元、整容费32,500元、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11,750元(含家属护理费5,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经高P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高P伤情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现本中心检见其上唇右侧皮肤瘢痕形成,双上中切牙及右上侧切牙修复术后观,张口无受限等。……”,故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高P因故受伤致口唇及牙齿外伤,左下肢软组织损伤等,伤后休息60日,护理15日,营养30日。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7.10规定,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的最小宽度为0.28m,最大高度0.16m。而在条文说明中表述“楼梯踏步高宽比是根据楼梯坡度要求和不同类型人体自然跨步(步距)要求确定的,符合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
高P在下楼时身着高跟鞋且未扶楼梯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摔伤的主要责任在高P。但考虑到工行支行的楼梯高度确实超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确定的最大高度限定,不符常人通行时安全和方便舒适的要求,故确定工行支行应承担次要责任。
至于高P主张的损失数额,作如下分析与认定:1、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酌定为91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高P确因伤在唇部留有瘢痕等,酌定为2,000元;3、误工费,高P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因误工确有收入减少的证据。至于高P主张的后续的植牙费和整容费等费用,未实际发生,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确定由工行支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工行上海中兴支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高P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费共计873元。
高P不服原判,上诉称,工行支行作为对外经营的企业,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经营场所内的楼梯台阶超高,不符合相关规定,高P因此摔倒以致受伤。工行支行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自己并无过错。对判决确定的赔偿范围及金额并无异议。
工行支行辩称,事发当日的录像显示,高P下楼梯时穿着高跟鞋,也未扶扶手,鞋跟踩到台阶边缘以致摔倒,可见是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而工行支行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高P在工行支行下楼时穿着高跟鞋也未扶扶手以致不慎摔倒受伤,而银行楼梯台阶高度比相关规范规定的最高高度高出2.5厘米,对此工行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工行支行的过错程度,认定其对本案事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正确。高P下楼梯时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现其未履行该义务,故其自身对事故发生存有较大过错。现高P上诉要求工行支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理由。(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62号(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3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