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下雨天穿拖鞋坐地铁,摔倒造成骨折。地铁公司没有铺设防滑垫,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钟某在下雨天穿着拖鞋,在地铁进出口自动扶梯下面的不锈钢地面滑倒,摔倒的地面有水。摔倒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
原告认为事故地点位于被告地铁公司的管理范围,被告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原告摔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612.70元、误工费35,572.60元、护理费3,872元、交通费739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查档费30元,鉴定费用1,800元。查档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等证据。
原告提供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证明因故致左桡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45-60日。原告目前为医院待退休职工,每月工资为2,830元。另外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及就医记录、交通费发票。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受伤事实没有争议,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自行尽到外出安全的注意义务。原告穿着拖鞋而滑倒的,被告已经支付了治疗骨折的医疗费5,612.70元,护理费过高,应当以40元/天,计算60天为宜。营养费过高,以20元/天,计算60天为宜。交通费过高,由法院酌定。误工费过高,按照最低工资计算4个月为宜。
被告作为专业的地铁运营机构,雨天地面湿滑,在原告滑倒处没有铺设防滑垫,故被告对于原告的摔倒受伤存在相应的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雨天通过湿滑的通道时,小心行走以避免摔倒事故的发生,原告在下雨天穿着拖鞋出行,因自身疏忽而导致摔倒,故其本人亦因承担相应的75%责任,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比例以25%。
关于医疗费,原告为此次受伤共花费5,612.70元关于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应按照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予以计算。关于交通费予以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元,鉴定费用1,800元及查档费用30元。据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942.70元。